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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儘早出臺實施上市保薦制已成爲證監會目前首推的工作任務。”銀河證券副總裁湯世生日前對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說。
所謂上市保薦制,簡而言之,就是讓券商和責任人對其承銷發行的股票,負有一定的持續性連帶擔保責任。
目前已是箭在弦上的保薦制與證監會過去許多適時推出的政策有着本質區別。證監會發行部負責人說:“我國要將保薦制引入主板市場,這在世界上還是第一家。這必將對我國證券市場帶來深遠的影響。”
股票出事券商難逃
保薦制具體是指,由保薦人(券商)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覈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後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
年初的證監會工作會議已將逐步建立保薦制列爲今年監管工作重點之一。進入7月,推進保薦制的步伐明顯加快。證監會當前正向券商徵求意見,總結2001年3月17日改革“額度指標制”和實施“覈准制”以來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積極研究推行保薦制。
一位券商老總對記者表示,在主板市場引入保薦制將會帶來中國新股發行體制的一場深刻變革,這有助於完善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
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保薦制被證監會寄予厚望,不是沒有道理。在英國、香港等成熟的資本市場上,保薦制大多運用在創業板市場上。而各國創業板市場實踐已充分表明,這一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效果相當明顯。
據記者瞭解,保薦制管理辦法將對券商責任細化分解到人,可謂條條切中要害。
湯世生說,券商在新股發行過程中充當信息中介作用,必將以其信譽爲發行人做出符合上市條件的保證。這將促使投資銀行業務更好地履行盡職調查和輔導職責,大量高聲譽中介機構的存在將提高金融市場信息生產的質量。
打造管道式全程監管模式
證監會發行部相關負責人曾打過這麼一個比方:過去發行新股時,只有證券監管部門在做“審批關口控制”和實質性判斷。這好比監管者費心勞力修建一座高高的“城牆”,但面對市場千萬個博弈者技巧高超的“攻關”,再高的牆也很容易被越過。保薦制就有可能將這一“關口”或“城牆”拆掉,而使這種“關口”或“城牆”無所不在,變成一座座“道德之牆”。保薦制的引入將由此使監管模式從“關口”式監管轉向“管道”式監管。
如此一來,監管者不必代表市場的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不必代替市場的上市公司進行治理的協調、不必代替市場的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操勞,從而使監管模式發生重大改變。
證券界人士對此評價說,由於保薦制目前在國際主板市場上還沒有成功引入的先例,如果保薦製成功應用到中國證券主板市場,那麼這將是中國的首創。甚至有業內人士樂觀地預測,“保薦制起源於英國,發展於香港,光大於中國”。
固守現狀券商頗多微詞
保薦制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被證明是一種較好的制度安排,但問題在於,如果推行保薦制只是因爲目前實施的規則弊端開始顯現,而與保薦制配套的措施還尚未建立,那麼難保保薦制不會走樣。
順利推行保薦制,還應保障落實違規處罰的具體措施。如果沒有懲戒,再多再細緻的連帶風險責任和義務都不能杜絕違規事件的發生。比如,目前對主承銷商的責任追究也有相關要求,但真正貫徹執行起來,卻並不十分令人滿意。
記者瞭解到,《公開發行和上市證券保薦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業內意見稿仍處於不斷地修訂細化過程中。對保薦人資格的認定、保薦人的權利義務劃分以及法律責任界定等仍是爭論的焦點。
部分中小券商對保薦制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毫無疑問,保薦制的推行將對券商現有利益格局重新調整,一些實力不濟的券商也擔心在新一輪的競爭中會被淘汰。所以,少數固守現狀的券商對此頗多微詞。
此外,推行保薦制,也將在業內形成“保薦代表人”(代表券商進行簽字)這一階層,保薦代表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公司能否上市的命運,由此保薦代表人的身價將倍增。有估計說符合條件的保薦代表人數約在200人左右。這批人的出現將改變目前投資銀行業務流程,證券公司現在對“通道”的競爭,將轉向對“保薦代表人”的競爭。但是,如何建立對保薦代表人的約束機制,也是目前推行保薦制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內容。
新聞背景
股票發行制度變革歷程一覽
-1990年—2000年審批制度
“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徵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覈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覈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提出上市申請,經審覈、複審,由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效果從企業的選擇到發行上市的整個過程透明度不高,市場的自律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弊端較多,無法保證上市公司質量。
-2001年3月17日始覈准制
覈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在1999年7月頒佈的證券法中,明確要求我國股票發行制度要實施覈准制。覈准制的核心內容是通道制,即對券商每年授予一定的發行股票的數目。通道的分配根據證券公司的規模大小而定,大的不超過8個通道,小的不少於2個通道。目前各家券商有270多條發行通道。
效果通道制實行以來,取得了一些良好效果:爲監管部門調控市場供求關係提供了一種相對公平的排隊機制;通過不良記分制、通道暫停與扣減等措施,客觀上促使券商提高了執業水準。
但是,通道製作爲一種臨時性的安排,實施以來功能越來越弱化,顯現出通道週轉率低等妨礙高層次競爭和犧牲市場效率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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