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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擔任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辯護人的許蘭亭律師處獲悉,在該案長達16頁的起訴書中,檢察機關以52項犯罪事實指控曉慶公司涉嫌偷稅840餘萬元。
據許律師介紹,曉慶公司涉嫌偷稅的起訴書在8月8日簽發。檢察機關指控,在1996年至2001年年間,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採用多列支出、不列收入或者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申報的手段,涉嫌偷逃稅款52起,總金額合計840餘萬元。犯罪嫌疑人靖軍作爲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犯罪事實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案定罪問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教授田小穹分析,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偷稅罪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在單位構成偷稅罪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是對偷逃稅款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外,偷逃國家稅款罪的定罪標準,是以該偷稅數額佔應納稅數額的百分比來定罪,而非具體的偷稅數額。該罪的起刑點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數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法定最高刑期爲7年。具體到本案件,儘管曉慶公司涉嫌的偷稅數額巨大,但仍然要看其偷稅數額佔應納稅數額的比例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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