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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偷稅一案,檢察機關已經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參與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偷稅案的劉曉慶因有悔過表現和籌款補繳稅款的願望,16日被取保候審。這也使一度沉寂的劉曉慶和劉曉慶稅案再度成爲媒體和大衆關注的焦點。
評說鏈接:
劉曉慶取保體現司法進步
“劉曉慶取保回家是司法機關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無罪推定、重視司法程序的綜合結果。”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專家洪道德教授這樣說。洪教授還指出:“劉曉慶作爲一家涉嫌偷稅公司的董事長,在起訴階段能被取保候審,這樣的案例在以前很少見。這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具體工作中真正重視了程序合法,是我國司法實踐的一大進步。”
“有悔過表現”就可被取保候審嗎?
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來規定。對公民採取強制措施也必須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有悔過表現和籌款補繳稅款的願望”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對公民可以適用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的條件,假如新華社的消息沒有問題的話,那麼有關司法部門以“有悔過表現”這個在法律上找不到的理由對劉曉慶取保候審,是不是違法之舉呢?
(人民網作者:何向東)
給名人一個寬鬆的法律環境
據悉,劉曉慶稅案已完成兩次補充偵查,檢察機關的第三次審查起訴期也已結束,爲什麼遲遲不能提起公訴?原因只有一條: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以及142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當兩次退補後,如果檢察官仍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不起訴,按照法律程序就應該將其無罪釋放。儘管我相信劉曉慶是一條偷稅的“大魚”,但在查無實據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應該本着實事求是、寬容的態度,將這條“大魚”放歸“大海”。
(人民網作者:李忠卿)
劉曉慶案是一堂生動的教育課
從劉曉慶案可以看出,由於公衆和媒體的監督和關注,公共權力機關必然不敢肆無忌憚地搞暗箱操作。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衆和媒體對公衆人物的監督也是對公衆人物的保護,公衆和媒體對公共權力機關的監督也是公共權力機關的一個防腐劑。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一樣不容侵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關注劉曉慶的命運,也就是關注我們每一個普通人的命運。劉曉慶這堂課還會繼續上下去,讓我們一同關注。
(《南方都市報》作者:子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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