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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深圳、上海兩處住房未申報納稅或未足額納稅去年稅務機關發出的兩份《稅務處理決定書》透露——
隨著劉曉慶稅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該案案情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昨天,記者在劉案一律師處看到了2002年10月10日和11月20日稅務機關向劉曉慶公司和劉曉慶個人分別發出的5份《稅務處理決定書》。這5份決定書抬頭為劉曉慶本人的是兩份,涉嫌偷逃國家稅款數額為13萬餘元,其他涉嫌偷稅金額均為公司行為。
5份《稅務處理決定書》中厚達幾十頁的一份,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向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發出的『北京市地稅稽一字第70號』,翻看其中內容,多半是該公司組織的演出收入未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等。
抬頭是劉曉慶本人的兩份《稅務處理決定書》,其一是深圳市地稅局稽查局發出的:劉曉慶1997年至2001年4月出租深圳東門南路華都園21號B座,取得租金收入及保證金未足額申報納稅。1999年4月至2002年3月,其出租蛇口碧榆路26號別墅,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為此,深圳市地稅局向劉曉慶擬定作出處罰決定:擬對其個人上述未繳稅處以兩倍罰款81844.54元。其二,上海市地稅局閔行區分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主要內容為:劉曉慶於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出租在上海的房產,但未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申報納稅,因此劉曉慶應補各項稅費55948.05元。上述兩項合計:劉曉慶個人涉嫌偷稅金額為137792.59元。
記者采訪的有關律師介紹說,劉曉慶個人偷稅和其公司偷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偷稅罪的法人犯罪中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來說是公司會計和分管財務的領導。劉曉慶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其是否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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