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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達斯公司曾向有關部門投訴,反映一些鞋類生產企業在運動鞋上使用與其註冊的“三道槓”(或稱三條線)圖形商標近似的圖案,還有一些鞋廠準備將這種產品出口到國外,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阿迪達斯公司在投訴材料中稱,從20世紀40年代起,阿迪達斯公司就已經在運動鞋上使用“三道槓”,1999年,該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在運動鞋產品上註冊一系列“三道槓”圖形商標,並於2000年獲准註冊。阿迪達斯公司認爲,該公司所註冊的三道槓圖形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消費者看到帶有三道槓圖形的鞋類產品,自然而然就會聯想到阿迪達斯公司的產品。
被投訴企業則認爲,首先,在旅遊鞋、休閒鞋、橡膠鞋或者其它鞋上縫製的“三道槓”是商品的通用圖形。因此,在鞋類產品上使用“三道槓”主要是起加固作用,增加鞋幫兩側的硬度和鞋面的流線,完善鞋的整體結構,其本身沒有識別作用,是各鞋廠的習慣製作方法。其次,阿迪達斯公司註冊的“三道槓”商標缺乏顯著特徵,不應予以覈准註冊:一是“三道槓”圖形是製鞋行業普遍使用的線條,二是“三道槓”圖形過於簡單且不構成完整的圖形,不便於識別,三是該商標與商品結構有直接關聯。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一是阿迪達斯公司在鞋類產品上使用的“三道槓”是不是其註冊的圖形商標;二是被投訴企業使用的“三道槓”與阿迪達斯公司註冊的圖形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首先,關於“三道槓”圖形商標的使用問題。如果“三道槓”在鞋上只起裝飾、加固等功能作用,爲什麼被投訴企業不用四道槓、兩道槓或其它圖案,而且“三道槓”的使用位置和方向竟然驚人地一致?至於“三道槓”的作用問題,筆者認爲,雖然“三道槓”圖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但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該標誌只要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就可以作爲商標註冊。因此,當其作爲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註冊後,其識別作用則躍居第一位,其它作用則已是第二位的、輔助的、附加的了。其次是被投訴企業使用的“三道槓”與阿迪達斯公司註冊的“三道槓”圖形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問題。從本案看,被投訴企業與阿迪達斯公司使用的圖形均爲“三道槓”,排列組合方式是“三道槓”平行排列,都使用於鞋的側面即鞋帶與鞋底之間,並且“三道槓”的顏色均爲黑色,與鞋的主體色調反差強烈,因此可以判斷二者構成近似。因此,被投訴企業的行爲屬於商標侵權行爲。
細揣此案,能帶給我們許多啓發。一是關於商標的概念、註冊和使用問題。《商標法》認爲,任何能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另外,經過使用產生顯著特徵的標誌也可以作爲商標註冊。可以看出,《商標法》中商標概念的內涵不是狹隘的。結合本案,“三道槓”圖形作爲一種標誌,即使其對商品具有表述性和暗示性,但經過長期使用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可視性和顯著性,可以作爲商標予以註冊。另外,本案中,商標概念內涵也是確定阿迪達斯公司使用“三道槓”是不是註冊商標使用的重要依據,雖然“三道槓”圖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但由於其具有顯著性,可以註冊;反過來,也不排除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在使用時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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