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2年的最後一天,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山西省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該公司『家家酒』品牌產品因涉嫌侵犯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家家』商標而被判停產,並面臨近837萬元人民幣的賠償。
該《判決書》稱,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家家酒』商品,並賠償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6月利益損失836.89萬元,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權行為止期間生產、銷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潤歸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據此案的原告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傳統公司)對外稱,老傳統公司於1999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家家』商標,並為保證『家家』產品的上市和產品質量新建了廠房和先進的生產線,2001年2月21日,國家商標局正式給原告批准注冊了白酒產品的『家家』商標,原告對『家家』商標依法擁有專用權。而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商標法》,與原告注冊『家家』商標的同類產品白酒上使用『家家酒』作為商品名稱在山西各地廣泛銷售,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然而在2002年8月12日收到山西省呂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後,作為上市公司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一直隱瞞此項信息未向股民披露。他們認為,涉嫌侵權的是與該公司同屬於汾酒集團的山西杏花村義泉湧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此例商標侵權案不會對公司的利潤及生產經營造成任何影響,也不會影響股東的合法權益,故未進行及時地披露。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