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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一篇文章惹的禍
事情發端於1997年。那一年的3月26日,由廣東省社科院主辦的《亞太經濟時報》刊發了一篇文章,名字是《湘中藥自信潛力無窮》,作者是在廣州股評界享有較高地位的熊勁松。不過,熊勁松反復強調,這篇文章並不是他投稿給這家報社的。在這篇文章中,熊勁松根據湘中藥董事長在媒體上的言論,綜合分析後認為這只股票非常有發展潛力。
股民虧損近8萬元
遠在山東淄博的股民張全家看到了這篇文章,隨後便從1997年3月20日至6月3日共計16次買入湘中藥股票27500股,投入資金34萬餘元。可惜該股票轉頭暴跌,於是張全家分11次將『湘中藥』賣出,收回26萬餘元,虧損接近8萬元。
張全家事後認為自己虧損的這筆錢是由熊勁松的文章引起的,於是在兩年後的1999年向淄博市張店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亞太經濟時報》和熊勁松侵犯自己的財產權。該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全家的起訴理由不充分,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張全家隨即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訴。該院經過對比湘中藥1996年的公告和熊勁松的文章,以及其他一些調查,認為熊勁松的文章純屬無中生有,虛假陳述,系嚴重誤導的失實報道,並造成了張全家的經濟損失。由此,該院於2001年2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熊勁松賠償張全家的經濟損失7.7萬餘元,連同訴訟費超過了8萬元,《亞太經濟時報》承擔連帶責任。
股評家成了著名『黑嘴』
判決出來以後,轟動了全國股評界,也引起了很大爭議。在輿論上,熊勁松成了全國股評界的『黑嘴』,被認為是『與惡莊聯手,散布謠言,信口雌黃』等等。張全家狀告熊勁松一案由此成為中國股評界的第一案。
2001年11月23日,法院強制執行了熊勁松的財產人民幣84826.18元。到了這裡,『中國股評第一案』算是有了一個了斷。
續篇股評家狀告侵權
接下來,故事進入了第二個階段。
今年8月,熊勁松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對象是張全家、清華紫光古漢生物制藥股份公司(其前身為『湘中藥』)、以及《上海證券報》等多家新聞媒體。在起訴書中,熊勁松認為十名被告均構成名譽侵權,並且提出了高達1000萬元的精神賠償要求。據悉,這麼高的精神賠償索賠數額在全國可能都是最高的,光訴訟費就花去了接近6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1991年金融專業畢業的熊勁松曾經是廣州本地具有全國影響的幾個股評人士之一,後來的官司極大地影響了他的工作,現在他已經脫離股評界。
該股股價後來上昇800%
昨天是本案開庭的日子。記者發現,此案的兩個主要爭議點已非常清晰。
一方面,文章本身是否屬實,是否有誇大或不實的描述?原告認為,《湘中藥自信潛力無窮》反映該公司的信息是准確的,文章預言的是1997年的行情,而山東法院判決依據的則是1996年該公司的公報,明顯不合理,況且,事後的行情變化也證明了原告的預言,湘中藥的股價上昇了800%,只不過張全家拋售得太早了。
另一方面,文章和張全家的損失之間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原告認為,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模糊的,在山東的案子中,張全家並沒有證明他的損失和文章之間的必然因果關系。
兩次休庭盤問程序問題
昨天的庭審還出現了非常富有戲劇性的一幕,短短一個上午的時間,竟然經歷了兩次休庭,原因在於原告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問題。
股評彩評球評邊界在哪裡
雖然『中國股評第一案』還沒有最後定論,但這個案件所彰顯的普遍意義卻值得社會各界注意,而這也正是我們討論此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股評說到底是一種評論,無論是在新聞還是在法律理論上,評論性報道和事實性報道都是有著明顯區別的。事實性報道講究的是客觀准確,『用事實說話』,而評論性報道則具有作者鮮明的主觀色彩,在所依據的事實基本准確的前提下,允許作者發表個人的觀點。正因為這樣的原因,在法律上判斷評論性報道侵權的標准比事實性報道嚴格得多,具體到股評來講,在掌握同樣上市公司資料的情況下,不同的股評者做出的判斷也允許不同。
其他的情況還有球評,大家都覺得皇馬會贏的一場比賽,結果皇馬沒有贏,一個賭皇馬贏的球迷總不能以這樣的理由向預言皇馬贏的球評家索賠。還有彩票,一個推薦者推薦彩迷選『3』,結果選『4』纔能獲獎,彩迷也不能就因此起訴這個推薦者。
這樣說,決不意味著股評或球評可以信口開河,相反,它也應該有一個界限,就是所依據事實必須准確,股評家不能虛構公司事實胡加推薦。相反,只要事實准確,股評就不會侵權,國際通行的新聞侵權法理論認為,在事實准確的前提下,只要是自己真實而非故意歪曲的看法或觀點,評論可以有適當的誇張。
此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起訴者要承擔股評和自己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責任,證明不了這一點,起訴也很難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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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攢了錢是自己的,而虧了本是別人的錯的話,那他最好是不要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