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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河南新鄉TCL美樂廠職工向本報投訴,說該廠“違反《勞動法》,長期嚴重超時加班。每月合計加班均在100多個小時以上。工人因長期超負荷工作,嚴重損害了健康,且各種意外事故時有發生。”
TCL美樂是TCL在1997年6月與美樂電子集團合資組建的,年銷售額近7億元,利潤1300萬元。這樣一個處於飛躍期的企業究竟有沒有違反《勞動法》呢?
記者於12月29日星期天下午3點來到美樂廠門口,一直等到5點半纔看到有工人出來。幾名工人告訴記者,他們加班要到很晚,雙休日不休或只休一天很平常。每天早上7點20分就必須要到崗開始工作,一直到中午11點半結束。下午1點20分又要開始工作,到3點半和5點半各有15分鐘時間休息。7點30分再休息10分鐘,然後一直幹到9點左右。
果然,記者在廠門口一直等到晚上8點半,才見到工人們陸陸續續下班出來。記者坐出租車回住地的時候,也聽司機說美樂幾乎每天要加班,有時要到晚上9點半,他有朋友就在裏邊工作,累得很。
第二天中午12點,記者敲開了該廠一位工人的家。他說正在抓緊時間睡覺,否則下午肯定堅持不住。他告訴記者,在生產旺季,一個月能休息三天就不錯了。因爲長期休息不好,身體十分疲勞,他常會出現幻覺,幹活時總怕暈倒,而且腰和肩膀也落下了經常疼痛的病。他說很多同事都有類似的職業病。他憂慮地說,2002年廠裏已完成了130萬臺的任務,2003年定的是153萬臺,恐怕要加班到更晚了。他還出示了自己的工資條,上面顯示基本工資才420元,加班爲184小時,加班費只有186元。
記者隨後訪問的另一位工人也說,這種加班實在是太累,大家雖多次向廠領導提意見,但根本不管用,旺季仍然瘋狂地加班。他告訴記者,淡季有時候會放一個月的假,到了旺季就會把淡季沒幹的工時用加班補回來,而這樣一抵消就不算加班了。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據此看,TCL美樂顯然嚴重超時。
TCL美樂總經理孫敏就超時加班問題這樣解釋:“彩電行業本來就如此,生產分淡旺季,每年在淡季給工人放假,而且照發工資。旺季時則需要辛苦一點去加班。其他的彩電廠也是這樣的。”對於工作超時問題,孫敏說:“加班的時間和放假一抵消,我們就沒有超出國家的規定。”而總經辦的郭主任承認,美樂加班的時間是超過了《勞動法》的規定。可是企業要生存發展,不加班效益從哪來?我們可以不加班,但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那在市場上還怎麼競爭?
就此,記者還專門走訪了當地勞動局,這裏工作人員稱並不知情,但若確有此事,他們一定會按照法律執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劉小玄女士說,企業發展追求利潤是自然的,但是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來發展,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也許,現在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還不太健全,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就現代企業的一般規則來說,應當是在保證企業各方當事人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來進行發展和追求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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