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航空運輸市場上的“散客充團”現象有望得到遏制。記者從民航總局獲悉,爲了加強市場監管、規範銷售行爲,民航總局日前出臺了規範團體票銷售等有關問題的具體措施,決定從2002年3月15日起,對乘坐北京始發的國內航線航班(港、澳航線除外)的團體旅客購票及辦理乘機手續執行新規定。
根據民航總局規定,團體旅客,是指統一組織的人數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機日期、航班和艙位等級相同,並按團體票價支付票款的旅客。團體旅客購票只限在航空公司售票處及經批准的銷售優惠機票的銷售代理點購買,至少提前3天出票,實行一人一票,票面加註“團”字標識。因旅客原因需要更改團體旅客姓名的,在航空公司售票處出票的由航空公司進行更改;在有權銷售團體機票的銷售代理點購買的,則必須由銷售代理點向航空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由航空公司更改。
同團旅客辦理乘機手續與散客不同,需在機場憑“團體旅客訂座記錄單”、機票和身份證件統一辦理。“團體旅客訂座記錄單”由航空公司售票處或有權銷售團體機票的銷售代理點,在給組團單位或團體單位填開客票時一併出具。該記錄單由訂座系統自動打印生成,並由填開團體客票部門簽字蓋章。沒有“團體旅客訂座記錄單”的,不能辦理團體旅客乘機手續,旅客需向航空公司補齊散客應付對應艙位正常票價,並換開客票後,方可重新按散客辦理乘機手續。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