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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蓮花味精:小股東訴大股東佔款案
今年7月,蓮花味精小股東李凱因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一紙訴狀把公司大股東告上法庭,在李凱的衆多訴訟請求中.並末要求蓮花味精及其大股東蓮花對其進行投資損失的賠償。
託普軟件:近20名股東準備訴訟
今年7月15日,證監會成都稽查局已經正式對託普軟件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進行立案稽查,一大批稽查人員已經進駐託普軟件。之後,一大批股民請有多次證券維權經驗的福建證券維權律師團,就託普軟件信息披露的嚴重違規進行訴訟準備。一旦監管機構給託普軟件處分,他們就會立刻起訴。
渤海集團:法院首審證券訴訟
2002年4月19日,濟南中院開庭審理山東棗莊股民訴渤海集團一案。這是首起正式開庭審理的證券民事訴訟案。
ST猴王:被大股東瘋狂抽血
2002年2月,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第一大股東猴王集團被裁定破產。經中國證監會調查,短短几年間,猴王集團拖欠上市公司8.9億元,猴王股份還爲集團提供擔保金額爲2.44億元,兩項合計11.3億元,猴王股份的總資產才9.34億元,這意味着猴王股份已被大股東掏空,資不抵債戴上ST帽子。
中科系:新世紀股市第一案
2002年初,中科創業、歲寶熱電、萊鋼股份等中科系股票集體大跳水。1月中旬,中國證監會進行調查。此後,央行宣佈暫停股票質押貸款。
大慶聯誼:首例民事賠償案被受理
2002年1月24日,哈爾濱市中院正式受理北京、上海的3名投資者起訴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案。大慶聯誼是最高人民法院宣佈有條件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後,第一家被起訴並予以受理的上市公司。
PT鄭百文:瘋狂造假觸目驚心
2001年年底,新華社一份調查報告揭露鄭百文這個靠造假包裝的績優股如今資不抵債。隨後,中國證監會進行全面稽查,查明公司爲了上市虛增利潤造假,上市後更是進一步虛增利潤14390萬元,隱瞞當期虧損25538萬元等。9月27日中國證監會對鄭百文罰款200萬元,對責任人罰款10萬到30萬元,對涉嫌犯罪的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紅光實業:股民請法院主張索賠權
1998年底,上海股民姜某以賠償損失爲由,將所有與紅光實業造假案相關的24名董事及中介機構告上法庭。這被認爲是第一起請求法院主張索賠權的案例。法院沒有受理此案。
上市公司造假伎倆一瞥
伎倆一:爲達到直接融資目的,包裝利潤上市,如紅光實業和東方鍋爐欺詐上市的違規行爲。
伎倆二:配股前操縱淨利潤,如福建三農、裹陽軸承、燃氣股份三家公司均在2000年3月剛實施配股,轉眼到了月份公佈的中報竟然成了虧損公司。
伎倆三:上市公司爲配合二級市場上莊家炒作而操縱利潤,如“中科系慘劇”的中科創業,中科創業的前身康達爾在重組前早已爛掉,爲配合二級市場莊家炒作而包裝利潤。導致企業財務虛數“黑洞”巨大。
伎倆四:大股東虛假出資。如ST金馬,因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大股東虛假出資直至上市公司虧損累累,5年之後才得以知暴露。
伎倆五:上市公司欺瞞中小股東,虛假披露公司信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公開的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資者認識和了解上市公司的惟一途徑。但是,近年被查出的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案例不勝枚舉。例如。紅光實業1998年11月被揭出虛假出資案,同時被曝光該公司有一系列隱瞞中小股東的行爲。
伎倆六:二級市場上機構故弄玄虛,以假行情誘騙中小投資者上套,如中科創業上演的跳水慘劇,說明曾經有過的瘋漲並不是對投資價值的挖掘,而是莊家投機繪出的假行情。成交量的放大全是假的,只是莊家爲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所進行的對倒,最終把老百姓給套牢。
中國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8月24日,大慶聯誼民事賠償案的共同訴訟部分案件在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判決。北京國浩律師事務所代理了109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中98人勝訴,所獲賠償金額共187萬元。此.前,以單獨訴鬆方式起訴的82名投資者已拿到了判決書,其中有65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賠償。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的“萬里長征”艱難地邁出了第一步。
“自2000年開始,我國已經出了若干‘通知’、‘規定’,到目前已積壓了數百起證券民事賠償案件,要麼等待立案,要麼等待訴訟,到底是誰在傷害我們的中小股東?”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王國剛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初我們的股市制度設計就有問題,比如上市公司的表決機制,就應該有一些要求股東來表決,一些要求股份來表決,“我們的股市只告訴投資者‘股市有風險、入市要謹慎’卻從無對上市公司作‘浪費募股資金要受到法律處罰’之類的的提醒”。
近日,證券市場又接連曝出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的案件:蓮花味精小股東李凱因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近10億元資金,一紙訴狀把公司大股東告上法庭;江蘇瓊花涉嫌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被立案稽查之後,一些投資者專門組織了“江蘇瓊花賠償案特別律師團”準備對其進行起訴。
儘管這兩起案件事實都很清楚,也引起了市場的高度關注,但由於種種制度障礙,註定了中小股東狀告之路還有很長的距離要走。
困惑一:中小股東告狀無門
“江蘇瓊花賠償案特別律師團”的首席律師郭鋒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中小投資者權益在中國證券市場最易受到損害,究其深層次的原因,除了股權結構不合理、內部人控制、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因素外,主要是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門檻太高、成本太高”。
一直以來我們的監管、執法機構及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的權力都缺少應有的重視,甚至漠視他們的利益。相反卻將機構利益、官僚機構利益等同於社會利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因此,當個人利益與它們發生衝突時,往往保護後者而犧牲前者。江蘇瓊花事件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儘管違規確實很清楚,已經“大白於天下”了,但如果證監會不對江蘇瓊花作出行政處罰,部分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就會“狀告無門”。
根據我國2003年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案件,必須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已對虛假陳述行爲進行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爲前提,投資者訴訟必須將查處結果作爲民事訴訟的事實依據。
而蓮花味精大股東在法庭上的表現,更讓郭峯感到寒心,“即使我們的小股東未要求蓮花味精及其大股東蓮花集團對其進行投資損失的賠償,即使法院也受理了此案,但大股東竟然把一句堂而皇之的‘罰不責衆’當成了護生符,使得這扇敞開的大門又被重重地關上了”。
對此,王國剛持有類似的看法,他認爲,蓮花集團如此作爲簡直是“流氓行徑”,因爲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是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普遍現象,我們就不處罰它,“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而且,從某種意義上,現行的公司法對股民來說就是一種“霸王條款”,當股民利益受到了侵害,卻只能請求停止侵害,連最起碼的賠禮道歉都做不到,更不能奢望大股東承擔相關賠償。“試想在這樣的條款滋生下,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不侵犯股民的利益纔怪,除非它們是傻子”。
“如果長期因爲所謂的大局、短期利益,我們的監管機構、執法部門對這種明顯的違規行爲‘聽之任之’,就會使違法者形成慣性,到時候,即使出臺了嚴厲的法律制度,也會出現有法不依的情況。公司法和民法通則之間的不協調。相關法律的修改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需要‘緊急迫降’。”王國剛深表憂慮。
工總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周月秋分析指出,我國的法律制度過度地考慮了違規上市公司的承受能力,賦予過多的政治色彩,往往把股民推到“大多數人利益”的對立面,不但對老的違規行爲監管乏力,而且對新的違規行爲更以“無法律依據”爲藉口推託了事。
在周月秋看來,這兩類問題都很好解決:有法可依是法院執行的問題,要強化法院的獨立執法能力;“無法律依據”的要伺機補充相關條款。“在美國學習期間,我聽說一個有關法律修改的故事,說在美國監獄,一服刑人員費盡心思想出一則避開法律懲罰又能越獄的法子,雖然越獄後的第三天,他又被抓了回來,但他並沒有因此加刑,事後美國立法機關立即把這一條款給補充進來,此後任何通過直升飛機越獄的人都將視情況量刑”。
作爲長期跟蹤我國投融資市場的業內專家,周月秋認爲,國內的證券市場實際上是一個資金的博弈市場,越是大股東,越有勢力,相對而言中小股東是“弱勢羣體”,而市場的傾向性更加劇了這種形勢:證券市場本身就是一個投機市場,中小股東的財產權益幾乎毫無法律保障;一切都操縱在其他相關機構的手中;股東表決機制對於中小股東來說等於“一紙空文”,不可能行使自己的表決權或者付出高昂的成本;沒有完善的中小股東司法救濟制度,比如我國法律僅僅規定在董事會決議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方能追究董事的責任,股東只有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有的是接受請求的權利,而非接受請求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因缺乏可訴性,致使法院受理無據或無法審理,當事人狀告無門。首先我們要真正賦予中小股東訴訟權,建立民事賠償機制,實際上法律上的空白己成爲中小股東民事索賠的最大障礙。”大通證券金融業高級分析師張炎表示,證監會、最高院都應該儘快“修漏補缺”。
困惑二:法律與執行兩張皮
國內股市有一個十分奇特的現象,就是相關法律法規頻頻出臺,而違法違規以及鑽法律漏洞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問題到底出在哪裏?對此,社科院法學所所長助理劉俊海認爲,問題根源在於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太差,而且法院在處理證券糾紛方面經驗不足。
劉俊海告訴記者,爲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和投資者積極性,我們先後頒佈了《公司法》、《證券法》,但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東權益保護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難和缺點,股東權益面臨來自政府部門、大股東、公司經營者、中介機構等其他各方主體的侵害。董事會和經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負責性和誠實性普遍較差,大股東濫用其一股獨大的控股地位、侵害公司財產、侵犯中小股東利益的問題屢見不鮮。這暴露出《公司法》和《證券法》方面的無能與低效,更暴露出廣大中小投資者在依法護權方面的軟弱與無奈。
劉俊海認爲,“法律制度是一回事,執行起來又是另一回事”,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嚴格的‘退出機制’,但監管者對市場退出一直持一種非常仁慈的態度,比如按《公司法》的規定,對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應考慮市場退出,然而在我國實踐中卻搞出了所謂的ST處理,經特別處理的公司喪失的僅僅是配股權。這反映了我國法律在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方面的操作問題。
而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造假是遭市場唾棄的違規行爲,非但影響到公司今後的再融資,甚至該公司可能因此而從證券市場“下課”。
華夏證券徐子桐表示,從法律理論上講,《證券法》、《公司法》和監管架構是足以遏制任何欺詐的,但由於“全流通”市場沒有實行的情況下,大股東不能通過買賣股票而獲利,公司大股東在理論上沒有任何動因操縱市場,而事實卻是本不應該發生的事情都發生了,這說明,對“流通與不流通”的管制是失敗的。
因爲管制目標存在利益衝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衝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實現管制者利益的目標,而偏離另外一些目標:發行配額與市場監管衝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股票的充分流通衝突;幫助國有企業“脫困”與投資者保護衝突。
“要解決三個問題:立法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儘量多渠道徵取意見;營造好的自治環境,加監管者的自控能力;徹底改變立法者和監管者的兩位一體的現狀,立法不能超越監管者的利益來進行。”徐子桐如是說。
困惑三:監管尷尬與法院缺位
徐子桐認爲,中國的證券市場在處罰機構時向來是滯後的。
一些職業股民曾經對監管風險提出如下批評: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定位於“爲國企解困、脫困服務”;上市把關不嚴,審覈審批不慎,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以圈錢爲第一目的,第一年盈,第二年平,第三年虧的現象並不少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我國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的事例層出不窮,花樣翻新,對此監管者除了罰款、通報、譴責,並無多少有效措施;政策缺乏連續性,形成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監管嚴重滯後,如“億安科技”從10元不到一直走到126元,創下中國股市之最,這裏面明顯有嚴重的操縱行爲,監管層事後纔去查處;調控手法缺乏藝術,往往採用行政的手段,令市場難以接受。
儘管近幾年證監會積極採取了多項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與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監管部門仍需要轉變觀念,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爲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強化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和中介機構誠信的監管力度,對已經發生的侵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爲要一查到底,給予嚴厲處罰,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
“我國保護資本市場民事權利的司法制度不僅嚴重滯後,而且在價值取向上存在漠視私人權利,偏重機構利益的錯誤傾向。對此,司法審判機關應樹立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打擊和制裁證券欺詐行爲的正確價值取向。”郭鋒告訴記者。
郭鋒認爲並不是我們的法律不能解決這些問題,而是法律的軟化問題。一些案件是完全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只不過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這些訴訟沒有提起而已,所以這裏面也存在着法院司法的軟化問題。這些軟化是一些經濟學家和政府的作用的結果,他覺得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另外,法院的缺位問題與執行力度不夠,是造成中小股民無法律保障的最根本原因,司法必須獨立,不受行政干擾,執行力度更要加以強化。
郭鋒指出,以億安科技股價操縱、銀廣夏虛假信息披露爲代表的證券欺詐民事索賠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條件侷限,尚不具備受理及審理這類案件的條件”爲由,通知各級法院對這類案件“暫不受理”;鄭百文重組而引.發的民事案件,受理該案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迅速作出了支持原告訴求的判決,理由是“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有些法律規定不完備情況下,法院就應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考慮對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有利的因素”,“在特殊針對特別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判決”。
郭峯告訴記者,“法院採用了雙重標準,它們擔心並不是法律條件不具備,而是擔心此禁一開,法院將面臨衆多民事索賠進入法院以後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和所加重的法院審判負擔。因此,法院寧可容忍實施欺詐行爲的機構大戶,也不願意出面挽回受害公衆投資者的損失,另外,法院顧及地方政府的態度及銀行的利益,對上市公司侵犯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保護中小投資者需要兩手抓,一方面,加強法院的辦案能力,提高執效率,鼓勵和保護中小股東追討個人經濟損失;另一方面,管理層加強市場監管力度,並通過市場方式促進上市公司強化公司治理,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機制,從根本上打擊上市公司因融資目的而造假。”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研究主任朱少平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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