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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將修改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形勢和需要,履行有關承諾,進一步規範進出口商檢工作。
在今天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上,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李長江說,中國現在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的是質量(安全)許可制度,對國產品實行的是強制性認證制度。這“既不符合中國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不符合WTO協定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而中國已經承諾對這兩項制度實行統一標準、統一目錄、統一標誌和統一收費。因此,草案規定:“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施認證管理”。
按照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草案將必須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目的,由“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修改爲“爲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爲、維護國家安全”。
他說,目前進出口商品檢驗內容包括商品的規格、數量、重量等商業性條款,這不符合WTO規則和中國有關承諾,執行中也常常引起爭議。因此,草案規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草案還對現行商檢法“法律責任”一章作了較大修改、補充,使之與新刑法的規定相銜接。草案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取消了申請行政複議和起訴的時間限制。
草案還對現行商檢法中明顯不適應當前實際情況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如進出口商品報檢主體、報檢地點、檢驗期限、檢驗機構等。
現行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於1989年2月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8月1日開始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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