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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29日正式頒佈《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經批准可向社會公開發行或向合格機構投資者定向發行債券,這一辦法將於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允許證券公司發債爲證券公司開闢了一條新的中長期融資渠道,有助於證券公司改善融資結構,提高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除了增資擴股或公開發行股票增加資本金以外,合法的融資渠道有三種:一是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短期拆借;二是在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或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國債回購;三是用自營證券進行股票質押貸款。
這位負責人說,上述三種融資渠道提供的只是短期資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證券公司資金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資金週轉問題,但無法滿足證券公司中長期發展資金的需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經批准發行債券可以改善融資結構,合理調節資金頭寸,提高資金週轉效率,防範流動性風險,增強經營發展的能力。
他說,證券公司發行債券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有着積極的作用。證券公司通過發行債券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資金實力,而且也有利於證券公司優化負債結構和財務結構,並可通過債務信用的約束促進證券公司進一步規範發展。此外,證券公司發行債券還將進一步豐富債券市場的投資品種。
證券界人士認爲,這一辦法的頒佈是促進證券公司發展壯大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推進公司債券市場發展的一種積極探索與嘗試。另據記者瞭解,證監會正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辦法和同業拆借的規定,希望進一步拓寬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聯繫渠道,爲證券公司的規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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