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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1月6日發佈了進入2003年來的第一份文件,從上市公司的發展和投資者保護兩個方面考慮,重新修改了上市公司《年度報告與格式》的披露規則。
對於上市公司影響最大的是新《年報準則》不再要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必須披露新年度的經營計劃,而是表述爲“公司董事會可以披露新年度經營計劃。”業內人士反映,“新年度的經營計劃”的硬性披露要求的取消,會對上市公司的提供寬鬆的發展環境。一些企業不願上市的原因是因爲上市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過多,比如“新年度的經營計劃”往往被看作是企業的核心商業機密,過早地披露會對企業的發展競爭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
根據新《年報準則》規定,不再要求企業披露“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支淨額”,而只是要求披露“公司應披露本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等內容;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爲法人,將不再需要其披露股權結構;如果控股股東爲自然人,也將原來需要披露的主要經歷及現任職務改爲“最近五年內的職業、職務”,同時增加了股東國籍及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的介紹。
另一方面,新《年報準則》從維護投資者權利出發,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對於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性保證和聲明;規定公司董事會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與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與分析等內容;並且增加了企業在報告期內主營業務盈利能力發生較大變化時應該附加說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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