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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相關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目前絕大多數經營者已能重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昨天工商、質檢、消協等部門的專家指出,時下還有個別商家爲了牟利,講出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來逃避責任。
說法一免費就可免責
如今,“免費使用”、“免費品嚐”等促銷手法頗爲誘人。有位老人近日免費試用了一種健身器械,豈料在健身時撐腳突然折斷,造成老人手臂嚴重骨折,家人向經營者交涉,得到的回答是:“給你們免費試用還要負什麼責任?”以此拒絕給予賠償。
專家指點:當時免費試用雖是老人自願,但商家決不能推卸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提供免費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因質量、技術等原因給免費使用者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說法二打折商品不能退
同樣的商品,如果商家亮出“打折”、“特價”等促銷廣告,消費者自然樂意接受。王女士日前在一家小商品市場看中了一件打6折的羊絨衫,可拿回家後細看,發現下襬有多處起球,另外袖口存在色差,忙前去退貨。攤主說:“打折商品已經便宜了,不能退!”
專家指點:只要攤主在促銷時沒有說明這件羊絨衫是處理品或質量存在問題,就意味着這是正品,王女士完全可以享受包修、包換、包退“三包”權利,國家並未給打折商品免責的特權。
說法三:“三包”應按順序辦
張先生買的一臺彩電僅使用了三天,熒屏就飄起“雪花”,有時還會冒出難聞的氣味。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貨,被告知:“先修理,等修不好才能換一臺,只有在沒有同品牌、同規格的彩電時,纔可退貨。”
專家指點:根據原國家質監局發佈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9條條文釋義:“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天內,如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和修理。”這就是說,只要是在7天的有效期限內,商品如有性能上的故障,張先生可自主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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