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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3月1日起,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將集中由少數收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管轄,不再分散到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公佈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出的重大調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說,這一調整,是應對入世後的新形勢、使我國的涉外案件審判與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重要舉措,此舉將進一步優化我國的投資環境、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後有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包括五類: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據瞭解,這五類法院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是指涉外案件相對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少數中級人民法院,目前這類法院正在申報和審批中。
《規定》明確了五類案件屬於集中管轄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等,但邊貿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這個規定。
考慮到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根據以往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做法,《規定》第五條指出,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
涉外民商事案件緣何實行集中管轄?
很長一段時間裏,許多外商反映“在中國打官司難”。其中固然有對規則的不熟悉,但更多的卻是“地方保護主義”作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出臺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使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理逐步走向跨區域、專業化和規範化,從而有望真正做到“中外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民商事訴訟不斷增多。據不完全統計,1979年至2001年10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23340餘件,保障了國家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實施,促進了國際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同時不可否認,以往由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分散在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法院轄區和行政管理區域重合,因而在有些地方,這類案件的審理經常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勢力的影響和干涉。
衆多外商最爲看重的“投資環境”之一就是“法律環境”,“入世”後我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交往將更加頻繁,商事活動中的各類糾紛也會相應增多,同時世貿規則向我們的涉外民商事審判提出了更高要求,現行的這一涉外民商事審判體制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作出重大調整,將以往分散有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數收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管轄,使這類案件的管轄具有跨區域性,提高了案件審級。調整後,只有少數基層、中級人民法院跨區域行使這一類案件的管轄權,並且大多數案件將由高級人民法院終審。
相信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將有利於排除地方干擾,維護司法統一,從而進一步實現司法改革“公正與效率”主題,提升中國法治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爲“入世”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背景:“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
“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重大調整即將實施,調整後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將由部分法院集中審理。那麼,“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範圍到底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對此做了具體解讀。他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佈的《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分爲5大類--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萬鄂湘說,其中“涉外合同糾紛”案件是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國際經濟貿易、投資、金融、保險、融資租賃、擔保、證券、期貨、信託、合作、經營等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涉外侵權糾紛案件主要是指國際貿易欺詐、涉外票據、證券權益、股東權、損害公司權益、財產所有權等糾紛案件。
信用證糾紛案件的主體並不限於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當事人,有時雖然案件雙方均爲國內當事人,但由於這類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仍屬於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範疇,應由實施集中管轄的法院受理。
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已經加入《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履行公約義務的任務將越來越重。國際仲裁裁決既包括外國仲裁機構的商事仲裁裁決,也包括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涉外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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