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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報道說,今天上午,日本豐田公司對浙江吉利公司高達1400餘萬元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駁回,法院認定吉利的美日車標與豐田車標不近似,吉利公司不構成侵權。法院並同時駁回了豐田要求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請求。
法院認為,判斷商標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汽車屬高價位商品,相關公眾對於所購買或所使用的汽車的品牌、性能、價格、制造廠商,一般都要進行較為仔細的了解,深思熟慮後纔會購買。相關公眾能夠判斷出豐田車標與美日車標在整體視覺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兩車標主要部分的線條結構也明顯不同。法院綜合判斷兩車標不近似,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對其來源產生誤認,也不會產生對豐田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利的聯想。
法院同時指出,吉利公司在對美日汽車進行宣傳時使用『豐田』及『TOYOTA』文字及『豐田動力動心價格』、『搭載日本TOYOTA8A-FE四缸電噴發動機』字樣,並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使用『豐田汽車公司生產』字樣,帶有一定的誇大成分,但尚未達到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產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程度,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美日汽車發動機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發動機的技術實際來源於豐田株式會社,該行為不會對豐田汽車的品牌聲譽產生不利影響,吉利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於豐田公司要求認定豐田車標為馳名商標的請求,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不需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在本案中沒有必要作是否馳名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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