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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家中外合作企業,最近將福州市政府告上了仲裁庭,請求標的為9億多元人民幣。理由是政府沒能履行承諾,讓外商損失數億元投資。
7年前,福州市政府以出讓咽喉要道的收費站收費權招商引資,白紙黑字的鄭重承諾使外商的8.4億元當即流入了政府腰包。雙方簽下的《專營權協議》無疑具有法律效力,其中連市場變化後的本金收回和投資回報率補償都寫得明明白白。
這9億多元如何賠,如今讓市政府很頭疼。
該項目是一個商業性合作項目。任何商業投資,決策時的核心目標都是獲取投資回報。外商自有商人的思維邏輯和管理風格,以及利潤實現的計劃進度表。但是,政府並無資格充任『市場主體』、不適宜經商做生意自不待言,即使從經營管理『能力』上說,也有很多無法突破的局限。
任何商業投資不可避免地要承擔市場風險。所以現在追究當初市政府的決策是否有失誤,並不是問題的實質所在,值得人們思考的是:當市政府拍板上馬某個市場經營性項目時,是否具備與項目規模相應的市場風險承擔能力。
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從取得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那一天起,在法律上、市場規則上就已確定了其必須具備的應對風險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標准。而且,這種能力需經常性地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一旦出現重大經營風險乃至血本無歸,最終結局是依法破產。
問題在於:政府一旦充當商業經營者,他究竟有多大的應對市場風險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表面看,政府手中擁有雄厚的財政資金,掌握著許多重要資源,例如土地等等。但財政資金乃納稅人貢獻,只能用於全體公民受益的支出;土地等資源乃國家所有,它實質上亦屬於全體人民。
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手中『一無所有』,真正擁有的只能是政府形象、政府信譽,以及全心全意為人民大眾服務的義務。
政府即使要使用財政資金,要動用重要資源,也應時刻想到這些都不屬於自己。因此一要依法,二要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政府永遠不可能像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那樣:風險由老板承擔,想怎樣拍板就怎樣拍板。更何況,企業可以依法破產,而一級地方政府,將如何『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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