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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股市每次走熊都是釋放風險的過程。在股指的跌跌不休中,該暴露的深層次問題正一個接一個地暴露,而已被討論過的舊問題也跟著浮出水面翻泡泡。昨日『基金黑幕』又被舊事重提,由頭是《中國經濟時報》刊出的質疑長盛基金與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分析文章。
新黑幕如此運作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發現,長盛基金公司旗下的封閉式基金與公司大股東之間存在『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嫌疑,這一嫌疑集中體現在海螺型材、雲大科技的操作上。以海螺型材為例,這一著名小盤莊股從1999年初的7元多漲到2000年8月的55.3元,基金同益在2000年末成為其第五大股東,介入的價位屬『歷史性頭部』。2002年年中,長盛基金大股東國元證券成為海螺型材第四大股東。2002年三季度,國元證券從前十大股東中消失,基金同盛則購入650.96萬股流通A股,成為海螺型材第三大股東,直到2003年上半年纔開始大幅減倉海螺型材。從基金公開介入和『出貨』的時點以及基金公司的股權關系上分析,上述基金涉嫌為大股東高位接盤,嚴重威脅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記者調查還發現,在安徽省內多家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方面,國元證券與安徽省投資集團、安徽省創新投資有限公司都存在潛在的共同利益。
持有人維權有途
和4年前《財經》雜志揭出『基金黑幕』時類似,市場對新的『准黑幕』的反應是:業外震驚,業內平靜。在滬的基金行業人士對此事的評論仍是『利益輸送帶有一定的普遍性』。不過,業內及分析人士多數也認為,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監管的加強以及市場主體的變化例如合資基金公司的加盟,基金市場相比於『封閉式時代』已經規范和健康了許多,而持有人也不再像4年前一樣無助。
本月開始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無疑是基金持有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該法賦予了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定程度的監督權,還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訴訟地位。它在第30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在第70條中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利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基金法還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條款對基金持有人都相當有利。不過具體到基金同盛的違規嫌疑,兩年前的陳年老賬是否適用新頒布實施的基金法,目前尚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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