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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前在深召開的『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座談會』透露,旨在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上市公司就有關社會公眾股股東重大事項召開股東大會的指導意見》已經由中國證監會草擬完成,正在廣泛征求意見。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在會上表示,當前應當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使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從制度上形成一定的突破。
據了解,《指導意見》中明確,上市公司關系到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項如再融資等,除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外,還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社會公眾股股份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為了方便和鼓勵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的表決方式,並允許社會公眾股股東可以向其他股東征集投票權。
范福春在會上表示,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監管部門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衝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較為普遍。由於受體制機制、法律環境、誠信意識等方方面面的制約,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方法。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陳耀先認為,在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博弈中,流通股股東屬於弱勢群體,其權益極易受到侵害。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乾意見》中指出要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但是,解決問題並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有一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以切實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主任楊華介紹《指導意見》時提出,擬出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正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若乾意見》和證監會領導指導精神的具體行動。現代公司制度的議事規則,使得非流通股股東在表決權方面擁有絕對優勢,經常通過所謂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實際上不利於流通股股東的決議。因此,引入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顯得迫切而必要。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的基本思想是通過公司治理層面,有效解決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采用『一次股東大會,一次表決,兩次統計』的機制。楊華表示,證監會已在上市公司增發新股中采取了流通股股東表決的做法。當前應該將此做法進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的《指導意見》,對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事項的范圍、程序及監督機制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參加座談會的政府、司法、監管部門、學術界、證券基金公司等代表在座談中,就引入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取得了共識,認為該機制將有利於樹立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提高市場的誠信度。與會法律專家還認為,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機制與現有的法律法規並不衝突,與《公司法》所倡導的股東平等原則是相一致的。同時,該制度與國際慣例,如歐盟的相關制度是接軌的。在相關制度方面,已經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在當前推出這一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來自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代表也認為,推出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機制,反映了市場的熱切呼聲,是落實國務院《若乾意見》中『要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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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也應有監督權
美國證交會擬推動股東參與公司管理
自從上月迪斯尼股東炒了老板的『魷魚』之後,美國一些公司股東要求變革的呼聲日益強烈,就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交會)也變得積極起來。美國證交會計劃在今年5月推出新的政策,以使股東更充分地行使對公司事務的監督權,減少公司管理層的違規行為。
股東『逼宮』大戲頻現
3月初,美國娛樂業巨頭迪斯尼公司上演了一出股東『逼宮』的大戲,身兼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邁克爾·艾斯納被剝奪了董事長一職。3月下旬,萬年能金融公司董事會被迫接受4家機構投資者聯合提出的董事人選;迫於股東壓力,微波-世界通信公司最近出臺了一項新規定:公司董事會在任命新董事時必須向持股數量超過15%的大股東征詢意見。
對於來勢洶湧的股東壓力,美國證交會也改變了過去不大關心股東利益的立場,計劃在今年5月推出新的規則,其核心內容是允許擁有5%普通股的公司股東直接推選董事人選。
過去一個時期,美國公司丑聞不斷,投資者對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的信心受到嚴重打擊。許多投資者認為,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下,其切身利益難以獲得保障。對來自投資者的不滿,美公司有自己的解釋,他們認為,擴大股東在董事會選舉中的影響力,將使公司董事會更難在重大問題上取得一致。此外,這種作法最終受益者只能是少數大機構投資者,對擴大中小投資者權利起不了什麼實質性的作用。
開始為小股東利益說話
上世紀40年代,美國證交會也曾反對股東直接選舉公司董事或者直接乾預公司管理。當時,他們認為多數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董事提名委員會,因此股東直接提名董事人選完全沒有必要。
不過,到了上世紀90年代,美國證交會開始熱心於維護股東權益,這與美國在這方面的法律環境日益改善不無關系。2002年以來,美國通過了多項法律法規,要求公司增加獨立董事的數量,以嚴格約束公司管理層。但是,美國證交會主席威廉·唐納森認為,上述法律在維護股東權益上做得還很不夠。他主張,股東應當在某些情況下起決定性作用,譬如,當董事會提名候選人未獲得35%的股東支持率或者當股東代表提名的董事會候選人獲得了50%以上支持率時,股東的意見均應當起決定作用。
然而,對美國股東掀起的『民主』浪潮以及美國證交會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美國許多公司很不以為然。前不久,美國商會就曾指責證交會的某些做法太過分,表示願意就此與證交會對簿公堂。由公司首席執行官組成的美國企業圓桌會議也對證交會的建議持反對態度,認為證交會的建議將擴大共同基金、保險公司或退休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對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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