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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19日審結了一起股民起訴證券公司侵權賠償案。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因違規操作被判賠償股民經濟損失290餘萬元。
去年6月14日,丁先生與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北三環東路證券營業部簽訂了《股票投資協議書》,約定這家營業部接受丁先生委托進行證券交易,營業部為丁先生開設了深市股票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丁先生先後在賬戶內存入資金400餘萬元。
去年8月13日至9月7日,丁先生賬戶中卻多次出現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滬市股票交易,其中買股票的金額為544萬元;後由於股票價格下跌,賣出金額僅為316萬元,造成丁先生虧損229萬元。丁先生認為,營業部在沒有接受他委托的情況下,擅自同意他人使用帳戶內資金進行交易,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要求營業部和上級單位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丁先生與營業部簽訂的《股票投資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協議合法有效。
丁先生在這家營業部開設的是深市股東卡,按照雙方約定,營業部只能接受丁先生委托進行深市股票交易,但丁先生賬戶中卻出現以他人名義購買的滬市股票;而且營業部沒有證據證明股票買賣是依據丁先生申請或是丁先生本人購買的股票,因此涉案買賣股票行為只能是營業部所為,止損義務也應在該營業部。營業部的行為侵犯了丁先生的合法權益,應對丁先生給予賠償;另外,由於利息是丁先生的可得利益,所以營業部要償還利息。
但由於營業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務收支均由其上級單位--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因此,北三環東路營業部所負的賠償義務應由聯合證券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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