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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備受關注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將迎來新的司法解釋。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建立和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責任制度迫在眉睫,為規范案件的審理,最高法院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將在近日出臺。為此,記者采訪了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郭鋒博士。
郭鋒表示,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將在本月底出臺,其最大特點是有三個重大的突破。首先,准許投資者可以進行『團體訴訟』。就是說准許幾百名或幾千名投資者通過律師同時進行訴訟。在過去,法院只能受理單個投資者的訴訟,像大慶聯誼案,有100多名投資者起訴,結果一個多月都沒有審完。『團體訴訟』的出臺勢必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壓力。
其次,司法解釋在舉證責任方面推出了『因果關系推定』,即原告的損失是不是由於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需要原告來舉證說明。以前原告要把所有的舉證都要給被告,但如果舉證不全面的話,就沒有辦法。而現在原告的舉證按司法解釋只需要兩個方面,一個是侵權方面的舉證,另一個是損失舉證,這對投資者來說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至於其他的舉證責任,原則上不要求原告舉證,而是由被告進行抗辯,這樣就解決了中小投資者舉證難的問題。
第三,如何計算賠償金額,一直是法院難以實施裁決的『瓶頸』問題。新司法解釋首次確定了賠償標准即『實際損失』,是指在證券欺詐期間,投資者買入了股票以後,賣出所造成的差價損失,加上差價損失部分的稅金損失和傭金損失,以及這三部分合計後,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損失。
據了解,從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發布了『允許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的解禁令後,有統計稱,由投資者起訴的證券官司達893起,但大部分案件庭審後基本處於擱置狀態,因為在『1·15通知』中,對如何舉證虛假信息與投資損失的因果關系,如何界定投資者損失,賠償范圍如何鑒定,賠償數額如何計算等等方面都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即將亮相的這部司法解釋將掃清目前的法律障礙,成為法院審理『因公司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民事賠償案件時的法律依據。(劉志剛王芳)
焦點提問:股民怎麼告造假上市公司
提問者:本報記者王芳
受訪者:證券律師嚴義明
問:昨天,最高法院透露將出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它的出臺意味著投資者又多了一件『維權武器』,這一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這一司法解釋其實是對今年『115通知』的補充。今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發布了『允許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的通知,像銀廣夏等一批因發布虛假信息而令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造假公司被送上法庭。但由於該通知只是一則『開禁令』,無法可依,所以真正到判決時,就面臨很多實際問題,最突出的是舉證困難,如何證明虛假信息與最終損失的因果關系,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以什麼為參照,這些都使法院難以做出最後判決。在目前800多件起訴中,只有兩起是以和解方式結案,尚無一件有判決結果,急需相應的司法解釋來支持。
問:作為普通股民,應如何狀告造假公司?
答:最重要的有兩點,一是該公司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在『1·15』中,必須是證監會進行處罰過的虛假披露公司纔能被起訴,這次會放寬規定。二是注意起訴實效,如果都符合即可起訴,而具體賠償事宜,代理律師會為之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證券官司的判決期會比較長,投資者需要有信心和耐心。
問:具體代理費用如何計算?
答:現在許多律師事務所都是自擔風險,即官司打贏、拿到賠償之後再提取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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