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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海運集團有限公司貨運險沉船貨損案
一、承保情況
承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投保人/被保險人:天津某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投保險種:國內水路運輸綜合險
保單號爲:PYDS201412010000010946
出險時間:2014年04月18日
出險地點:長江吳淞口
出險原因:運輸船舶碰撞沉沒
二、案件回放
2014年04月14日我司承保的水路運輸貨物鋼材1932支/1364.1552噸,從唐山曹妃甸運往江蘇江陰、南京,於2014年4月17日上海浦新碼頭由“皖四航158”輪駁運,2014年4月18日凌晨在長江吳淞口與“新錦程21”輪發生碰撞事故,導致承運船舶沉沒,鋼材全部沉入江中,造成被保險貨物重大損失。
三、案件特色及影響力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事故賠案,具有一定代表性。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發展,國內水路運輸貿易增長很快,特別是長三角、珠三角流域,從事運輸的船舶衆多,由於水路貨運市場主體、經營方式、資產狀況的複雜性及經營和操作船舶的人員等因素影響,經常發生各種事故導致船舶及所承運貨物受損事故。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貨運險事故,承運船舶發生碰撞沉沒導致承載的貨物受損,涉及當地海事局對碰撞責任的認定、受損標的打撈及後續處理、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等工作。關聯主體較多、關係複雜,處理過程涉及了貨運險所有流程,具有代表意義。
2、理賠服務反應迅速、高效,快速支付賠款,有力支持受損企業儘快恢復日常運轉。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缺乏處理該類事故的經驗,面對複雜情況一籌莫展,焦急異常,處於慌亂狀態。我司接到報案後,立即聯繫被保險人代表,瞭解事故經過,盡力安撫被保險人情緒。爲了減少損失,立即指導其按照當地海事局的要求聯繫上海浦江打撈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於4月19日開始進行打撈作業,同時派員赴事故發生地協助客戶處理有關事宜。在打撈貨物期間,我司積極協助被保險人就貨損事故處理、損失確認、確定事故責任人等具體事項進行溝通,全面展開調查工作;收集理賠和追償的原始證據資料;指導並規範被保險人出具索賠文件。我司還積極協助被保險人到當地海事局瞭解事故調查進展情況,聽取他們對本次事故的意見和看法。針對當地海事局、打撈公司、船東等各方在簽訂打撈協議談判中可能提出的主張及依據做了深入細緻分析,歸納對我方有利的情況,揚長避短,進行了充分準備。2014年5月21日我公司派出理賠小組趕赴上海,會同各方代表進行打撈協議談判。由於準備充分,我方的主張得到了與會各方代表的認同,當天正式簽訂了打撈協議書,確定了合理的打撈費用,被保險人對我司的工作給予了高度讚揚。經過一個月的打撈工作,5月28日該批貨物成功打撈並由駁船運至上海碼頭,我司理賠人員及聘請的公估師當天趕赴存放地點進行損失清點和調查取證工作。6月27日我司與被保險人溝通後決定對打撈的貨物進行公開拍賣,並協助被保險人制訂了有關規則、要求和流程,參與了競買會,將受損標的處理完畢。在被保險人提交索賠資料後,我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客戶支付了賠款166萬元,使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補償。
3、擴大了我司在當地的品牌效應和影響力,爲今後擴展業務合作奠定了堅實基礎。本次事故發生後,引起了當地衆多從事水路運輸企業對事件處理進程的高度關注,我司面臨巨大壓力,如果處理不當或拖延太久,將對我司產生負面影響。面對困難局面,我司承保部門與理賠部門密切配合,頂住壓力,協調得當,在被保險人積極協助下,通過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使事故得到了快速的處理,被保險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基本沒有受到影響。該客戶在當地此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這一賠案的解決爲我司起到了良好的品牌示範效應,當地涉及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的企業基本都和我司有業務合作,規模不斷擴大,爲我司今後在此領域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