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有關開展委託投資的決議;
(二)公司治理、決策流程、管理體制及內控機制的說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專業人員資質的說明;
(四)委託投資管理制度;
(五)委託投資資產配置計劃;
(六)選聘投資管理人情況和簽訂的相關協議。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有關開展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決議;
(二)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可行性報告;
(三)受託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受託投資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專業人員資質和經驗的說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的說明;
(四)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明;開展業務情況、管理資產規模、過往業績說明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將定期檢驗、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協助檢查。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及委託投資資產,開展持續監測和績效評估等情況;
(二)委託投資資產風險、投資及合規狀況和危機事件等狀況;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發生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變更投資管理人或託管人;
(二)發生與委託投資有關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訴訟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就受託管理保險資金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委託投資指引情況;
(二)投資交易、資金清算和資產託管情況;
(三)主要風險及處置、資產估值及收益情況;
(四)向保險公司披露信息情況;
(五)經專業機構審計的保險資金投資的財務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投資管理人還應當報告其投資管理能力變化、監管處罰、法律糾紛等情況。
投資管理人發生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以及投資管理能力明顯下降或者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相關風險,維護其受託管理保險資產的安全完整,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投資管理人及有關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爲;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更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