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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行爲,防範投資管理風險,切實保障資產安全,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或者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投資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三條保險公司開展保險資金委託投資,應當建立資產託管機制,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擇投資管理人。保險公司委託投資資金及其運用形成的財產,應當獨立於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投資管理人因投資、管理或者處分保險資金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委託投資資產。相關機構不得對受託投資的保險資金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政策規定,依法對委託投資和受託投資等行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質條件
第五條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健全的資產管理體制和明確的資產配置計劃;
(三)財務狀況良好,資產配置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四)建立委託投資管理制度,包括投資管理人選聘、監督、評價、考覈等制度,並覆蓋委託投資全部過程;
(五)建立委託資產託管機制,資金運作透明規範;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第六條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受託的投資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及稽覈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具有豐富的產品線,穩定的過往投資業績;
(四)設置產品開發、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評估、諮詢服務等專業崗位;
(五)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5名具有相關資質和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資經驗的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投資經驗的不少於5名;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第七條保險公司選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委託投資,該公司除符合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二)管理資產餘額不低於100億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託管理關聯方機構的資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項的限制。
第八條保險公司選擇證券公司或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委託投資,該公司除符合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資產餘額(含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不低於1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受託資金餘額不低於50億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九條保險公司選擇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委託投資,該公司除符合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貨幣類證券投資基金餘額不低於100億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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