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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於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就全省法院處理這類案件作出統一規範。其中明確,被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能提供被告真實身份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告知其可以電子證據中標記的IP地址或者網絡名稱作爲被告——這一指導意見,可以說是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個大膽突破與創新,它降低了被侵權人的訴訟門檻、防止網絡訴訟起訴時過不了立案關。
(記者調查)法律武器,剿滅“網絡水軍”的囂張有不少深受“網絡水軍”傷害的網民和企業通過網絡途徑向記者反映:由於網絡的虛擬性,被侵權時存在收集證據、訴訟主體確定等方面的困難,即使向警方報案時很難達到受理立案的要求。
浙江省公安廳網警總隊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公安部門進行技術追蹤也好、立案也好,都需要有個法律法規依據來認定其涉及違法犯罪,目前此類法規空缺,這也給打擊非法網絡公關行動帶來了困擾。
針對這些問題,包括江西省在內的一些地方已經在司法領域開始打擊網絡侵權犯罪的探索。有專家指出,將“IP地址或者網絡名稱作爲被告”這種法律上的改進意義重大,一者在專門法規沒有出臺之前,相關部門以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網絡水軍”類侵權問題加以梳理,可以確保在處理常見非法公關行爲時有據可依;二者以立法整治網絡非法公關,能有一個穩定的責罰預期,既不至於讓違法者感到有“彈性”的空子可鑽,也讓整治行爲更有執行力。
同時,也有專家指出,必須充分發揮現有法律的作用,清除“網絡水軍”生存的土壤。譬如對於互聯網運營商而言,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明知使用者發佈侵權信息而不採取措施加以刪除或者屏蔽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加強這方面法律的執行,那些爲“網絡水軍”提供“戰場”的運營商,必然不敢唯利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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