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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12月29日電: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將做客12333,介紹國務院新《條例》,並就新舊《條例》內容主要變化、如何申報工傷、工傷認定范圍、工傷等級鑒定、工傷待遇標准等問題進行現場解答諮詢。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條例》比原《條例》增加了3條,修改了22條,其中實質性的修改約15條,主要凸顯6大變化。
變化1 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為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新《條例》對制度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展,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
變化2 擴大工傷認定范圍新《條例》將認定范圍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更多的職工群眾,既體現了社會公平原則,也符合實踐發展的需要。至於上下班途中由於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傷害,則被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變化3 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新《條例》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於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並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
變化4 大幅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條例》將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比原標准增長了2倍多。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分別上調,增加了3個月、2個月和1個月的本人工資。
變化5 增加基金支出項目新《條例》借鑒了國際經驗和部分地區的實踐做法,明確了將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的規定。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這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准,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變化6 加大工傷保險強制力度新《條例》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同時,《社會保險法》也對工傷待遇墊付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能夠盡快得以落實。另外,還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這些規定加大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更好地保護了廣大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記者侯硯通訊員馮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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