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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的條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財務顧問職責等作出規定。《通知》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到境外分拆上市,應符合七大條件。
這七大條件是: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淨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並報表淨利潤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淨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並報表淨資產的30%;上市公司與所屬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獨立,經理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還規定,境內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前總股本的10%。同時,在程序上要求,有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所屬企業安排持股計劃的,獨立董事應當就該事項向社會公眾股股東征集投票權,該事項獨立表決並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就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做出決議、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境外上市申請獲得受理、所屬企業獲准境外發行上市等事件發生後次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境內投資者披露所屬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價異常波動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的重大事項中就所屬企業業務發展情況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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