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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讓券商吃過不少苦頭的『三方監管』融資業務最近出現了新變化。記者了解到,原來的『三方監管』變成了『四方監管』,銀行被拉了進來,與券商一同扮演起了監管者的角色。業內人士指出,『四方監管』將客戶保證金當作了質押物,屬於明顯的無效監管,涉及的券商與銀行最終都將難以回避法律風險。
據記者了解,所謂的『四方監管』是相對於原來的『三方監管』而言的。『三方監管』指的是:A方有一定籌碼,B方願意為A方提供一定比例資金,此時證券公司作為第三方以監管者身份出現。按照協議規定,資金委托方(B方)將資金、資金受托方(A方)將股票同時存入該券商專門開立的賬戶中進行操作,而當虧損超過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有權強行平倉。當客戶的損失接近止損線時,券商可以以監管者身份合理地拋售莊家質押的籌碼,以保全客戶資金安全。而『四方監管』是將券商的保證金開戶銀行拉了進來,授權銀行負責監控營業部的客戶保證金。當券商強行平倉後依然造成資金委托方虧損的時候,銀行可以挪用客戶保證金來保全資金委托方的資金安全。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四方監管』已經在暗中操作。前一階段,某些股票出現連續大幅下跌,使得客戶的損失遠遠超過止損線。當券商采取了拋售莊家質押籌碼的措施,但仍無法保證資金委托方資金安全的時候,該券商保證金開戶銀行出手將營業部部分客戶保證金凍結,劃給了資金委托方。
業內人士分析,由於行情持續下跌,不斷有莊股爆倉,券商的信譽嚴重受損,資金委托方對券商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三方監管』形同虛設。因此,資金委托方在簽訂融資協議時,需要尋找一個更加有效可行的安全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控制著客戶保證金的銀行無疑是一個很好的監管者的角色。但是,業內人士進一步指出,如果說,『三方監管』協議是將股票當作質押物,那麼在『四方監管』協議中,質押物除了股票之外,還增加了客戶保證金。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表示了質疑。他們認為,雖然銀行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獲得過券商的協議授權,但監管部門嚴令禁止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的行為,何況券商僅僅是代為客戶保管保證金,因此客戶保證金不應該被用來償還融資業務中某一方的虧損。同樣,對於銀行來說,即便是事先在『四方監管』協議中獲得了券商的授權或同意,也無權將客戶保證金的一部分凍結並劃撥給資金委托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四方監管』中的券商和銀行最終都將難以回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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