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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兩年的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商標訴訟案,並未因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判決新加坡鱷魚勝訴而告終。法國鱷魚日前在滬向媒體宣稱,法國鱷魚不願與新加坡鱷魚和解,可能繼續上訴。
法國鱷魚(Lacoste),即法國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La Chemise Lacoste),新加坡鱷魚是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2002年,新加坡鱷魚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拉科斯特侵犯其鱷魚圖形手寫體的著作權,要求1美元賠償。今年3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法國鱷魚停止對原告新加坡鱷魚鱷魚圖文作品著作權的侵害;被告向原告賠償1美元。法院認為,1995年,法國鱷魚未經作者許可,擅自用由陳賢進創作的斜體英文字『Crocodile』和頭部朝左的鱷魚組成的圖案,向當時的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陳賢進及新加坡鱷魚的作品復制權。
對此,專程來滬的法國鱷魚創始人何內·拉科斯特(Rene Lacoste)的孫子、負責全球公關和對外關系的菲利普·拉科斯特(Philippe Lacoste)表示,上述案件完全是關於著作版權的爭議,與現在兩家正在進行的商標侵權訴訟案無關。不論判決結果如何,都不意味著新加坡鱷魚可以在中國內地使用鱷魚商標。
菲利普·拉科斯特解釋,法國鱷魚1980年即在中國內地注冊了鱷魚商標,1984年首次在中國內地銷售,迄今開出了24家專賣店和102個專櫃。他認為,由於新加坡鱷魚未在中國內地注冊鱷魚商標,它在中國內地市場銷售帶有鱷魚標識的產品,侵犯了法國鱷魚在中國內地的商標專用權。
據悉,自2000年至今,法國鱷魚在北京、上海先後4次起訴新加坡鱷魚對其商標的侵權,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之中。
菲利普·拉科斯特坦言,法國鱷魚當年之所以用新加坡鱷魚的圖案申請化妝品類商品的注冊商標,完全是出於防御目的,並不准備付諸使用。
事實上,兩條『鱷魚』的糾紛由來已久。1971年,先在日本注冊的新加坡鱷魚對法國鱷魚在日本注冊鱷魚圖形商標提起訴訟,後雙方和解,法國鱷魚同意修改鱷魚圖形商標。1983年,新加坡鱷魚又先於法國鱷魚,在新加坡、臺灣、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文萊5個國家和地區注冊了鱷魚商標。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達成協議,承認新加坡鱷魚在上述5個國家和地區對鱷魚商標的所有權,並向新加坡鱷魚支付了100萬美元的商標許可費,法國鱷魚纔被許可在上述地區銷售帶有鱷魚商標的產品。但該協議未將中國內地包括在內。
另據介紹,法國鱷魚與『香港鱷魚恤』也就商標使用問題產生訴訟,經過5年談判,雙方去年達成協議,『香港鱷魚恤』認可法國鱷魚在中國內地注冊的鱷魚商標專用權,並在2006年3月31日後不再使用原有的鱷魚圖形而改用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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