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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5月21日發布了《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的發布,將有利於解決因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終止交易問題,充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通知充分體現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證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均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收購辦法確立要約收購制度的初衷也是從充分保護廣大中小股東利益出發,為被收購公司中小股東提供一個退出機會;在此情況下,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是為了履行義務,其目的並不在於使被收購公司退市。因此,在收購人因履行要約收購義務而持股比例超過75%時,決定被收購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交易問題上,也應以保護被收購公司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
是否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涉及廣大投資者切身利益的敏感問題,同時又是一個現行法律尚未對之作出細致規定的問題。中國證監會發出的這一通知,將《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機地銜接起來,使得有關方面在決定是否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時,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依據。
根據《證券法》第86條規定,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時,被收購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交易。該規定主要是基於被收購公司股權不均衡分布將影響股票流通性的考慮,即收購人持股數量超過75%後,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但該規定未明確終止上市交易的程序。而《證券法》第2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依據《公司法》有關上市條件、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對於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其股票暫停或者終止上市。
因此,通知對要約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所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如果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為4億元以上,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75%,但未達到85%的,由於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仍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其上市地位不受影響;如果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為4億元以上、收購人持股超過85%,或者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為4億元以下、收購人持股超過75%的,由於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已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收購人應當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並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收購人持股比例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的,收購人也應當提出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被收購公司同時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自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到前述方案實施完畢前,被收購公司股票暫停上市交易的申請,證券交易所根據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及實際情況酌情做出決定。
通知還通過要求制定具體預案等方式,使廣大中小投資者能夠事先體察風險。由於要約收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要約收購期限屆滿,收購人持股比例可能會超過75%,從而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帶來重大影響。因此,通知要求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完整披露其提出的方案並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使被收購公司股東在全面了解要約收購風險的情況下作出是否預受要約的決定。此外,通知還規定,要約收購的期限屆滿至收購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方案實施完畢之前,證券交易所對被收購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這既充分向投資者警示被收購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又保證了投資者的交易機會,避免要約收購對二級市場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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