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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5月15日發出公告,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公開征求業界意見。
公告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反映了當今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監管理念與實踐,代表了資本監管的大方向。新協議的核心內容是全面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即准確地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堅持以風險為主的監管戰略,是各國監管部門總結出的一條重要經驗。經過長達5年的深入研究和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巴塞爾委員會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基本上接近最終稿。
銀監會指出,伴隨著新協議的出臺和主要國際金融市場正式實施新協議,新協議將繼續對完善中國的銀行審慎監管制度和商業銀行特別是大銀行的風險管理及國外業務發揮重要的影響。
銀監會已經將2003年4月29日發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次征求意見稿概述譯出,並放在銀監會官方網站上。銀監會希望商業銀行組織人員對新協議進行認真系統的研究,並將反饋意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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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頒佈的《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爲國際銀行業的資本計量制定了統一標準,那麼,在這近30年的時間裏,有多少國家的銀行(金融機構)達到了這個標準呢?我國的銀行業幾經改革,但體制建設卻不能與國際接軌,能適應國際通行標準嗎?我國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普遍低於8%,還有更多的地方性商業銀行甚至爲負數,能說明什麼問題?那麼說是巴塞爾協議錯了嗎?這一系列的問題更值得我們每位金融研究人員去探索研究,但我個人認爲:既然是國際銀行業的通行標準就不能以個別國家(或者是資本效益最好的)成績來制定,應切合各個國家的國情及銀行業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制定合理的資本計量與標準還應結合國家的經濟實力和信譽,巴塞爾協議過時了,重新修訂也不一定就是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計量標準,而應制定較合理的標準區間(最低、最高)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