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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銀監會行使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監督管理職權。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在25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就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銀監會行使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監督管理職權的議案作說明時提出這一建議。
為加強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運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決定設立銀監會,其基本職能是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按照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因此,由銀監會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需要修改法律。
曹康泰說,考慮到修改法律需要對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職能的具體劃分以及涉及的其他一些有關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為保證金融改革的順利進行,使銀監會成立後正常履行其監管職能,建議先對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執行作適當調整。為此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建議在修改有關法律之前,由國務院決定銀監會行使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權及相關職權。
據了解,國務院將抓緊擬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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