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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監會的爭論不可謂不熱烈,主張從中央銀行分離出銀監會的一方和不主張進行分離的另一方都亮出了自己的觀點。實際上,雙方的討論正好道出了成立銀監會的好處和壞處,正如任何一枚硬幣都有正面和反面一樣,這種討論對搞好銀監會的具體操作和制度建設來說是有利的。根據最近的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說明,國務院已經設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也預示著新一輪金融改革的起點。筆者認為,要想發揮銀監會的預期作用,必須在三大機制上做好文章。
第一,協調機制必須靈活。設立銀監會後,原先的中央銀行的職能將被分解,中央銀行可以專職於貨幣政策的目標:實現幣值穩定,從而促進經濟增長;銀監會則可以專職於自己的監管目標,保護存款者的利益並確保銀行業的穩定經營。這樣一來,一則可以實現所謂的『專業化經濟』,二則可以防止由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地位引起的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
但是,問題的關鍵在於,這種分離會使得中央銀行的信息優勢特別是在『軟信息』方面的優勢不復存在,無摩擦的『內部協調』藉此變成有摩擦的『部級協調』,從而可能使得中央銀行的決策失去微觀基礎。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的協調機制就必須足夠靈活,這就必然會產生協調成本。
第二,運行機制必須靈活。中國銀行業出現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並不是由於監管的原因,而是由於行政壟斷和產權虛置,由此極易造成理論界所謂的『內部人控制』,而監管的要義在於:外部約束必須在內部控制的基礎上起作用。所以正像許多學者所注意到的那樣,銀監會並不是百分之百的靈丹妙藥。
在這種情況下,符合『世界性潮流』的銀監會切不可走上官僚主義的老路,因為這樣很可能會對以後的發展形成不良的『路徑依賴』,進而形成『新包袱』。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銀監會的運行機制必須足夠靈活,既要符合市場化的要求,又要符合入世的需要,而防止政府乾預則是其題中之意。
第三,用人機制必須靈活。銀監會要想取得理想的監管效果必須引入足夠高的人力資本,也就是說,高素質的監管人員是必需的。為了防止責任不對等和激勵不對稱的發生,分工機制和淘汰機制必須基於責任追究制予以建立。
大家都知道,商業銀行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八類,不論是哪一個環節出的問題都有可能成為引發整體危機的導火索,所謂『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這一點與通常意義上的實體經濟很不相同。要想切實加強對風險的監管,對監管人員的素質必須有一個高標准的要求,最好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我們相信,隨著銀監會的成立,中國商業銀行的改革力度會不斷加大,中國金融領域的整體風險會藉此得以減輕,另一方面,分業監管體制(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也會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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