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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於日前對全國首例損害商品聲譽案作出一審判決:本案第一被告陳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其他3名被告金月根、金家祥和錢廣如均被判處罰金三萬元。這一從去年起一度被媒體及社會各界關注的『消費者街頭當眾怒砸上海「雙菱」牌空調』事件,以其出乎意料又符合法理的結局而意義深遠。
案件聚光
2001年4月,浙江海鹽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租賃經營的江蘇連雲港黃海度假村客房部購買了84臺『雙菱』牌空調器,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同年11月,陳恩一方以空調器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向生產方上海雙菱空調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訴。雙菱公司即派員赴連雲港進行檢測和協商,但因陳恩等人提出索賠並拒絕雙方共同對空調質量進行鑒定而協商未成。此後,陳恩等人一方面自行委托連雲港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空調噪聲檢測,另一方面又多次發函至雙菱公司,提出巨額索賠,同時聲稱若不出面解決就要到南京、上海等地砸毀『雙菱』牌空調,進行新聞曝光。
2002年3月,被告陳恩、金月根、金家祥決定在南京砸毀一臺『雙菱』牌空調。時任《南京晨報》記者的被告人錢廣如得知這一消息後,不顧該報社領導的反對,立即與陳恩等人取得聯系,為他們指定砸空調地點,編撰了『雙菱空調,質量低劣,投訴無門,砸毀有理』的虛假宣傳語,並承諾由他約請記者到現場采訪。3月14日,陳恩等人在錢廣如的指點下,來到南京市太平北路中山東路口,根據錢廣如發出的『記者已到、可以開始砸』的消息,當眾砸毀壁掛式『雙菱』牌空調一臺。同年3月28日,陳恩等3名被告人又在上海市輕軌明珠線鎮坪路站附近打出『雙菱空調,質量低劣,路人願砸,獎勵十元』的宣傳語,此乃根據錢廣如的提議。當天,陳恩等被告在滬懸賞路人砸毀了一臺壁掛式『雙菱』牌空調。同年5月13日,陳恩等3名被告人又打出『上海雙菱空調,質量低劣,八個月來,投訴無門,不要賠償,只要公理』的宣傳語,在南京樂富來廣場又砸毀一臺壁掛式『雙菱』牌空調。上述事件發生後,南京、上海等地媒體分別作了報道,國內其他一些地方的媒體也作了轉載或報道。
三砸空調的鬧劇經新聞媒體曝光後,一時間有關上海『雙菱』牌空調質量有問題的傳言甚囂塵上,雙菱公司、經銷商人心惶惶,大量的退貨單如雪片般地湧向雙菱公司,使2002年3月剛剛獲得國家免檢產品證書的雙菱空調蒙受不白之冤,經濟損失慘重。後經審計,僅退貨造成的直接損失就達50餘
萬元,公司頓時陷入產品滯銷、生產停頓的困境。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雙菱公司憤然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報案,期望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6月21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於該區看守所。
庭審焦點
本報去今兩年一直關注這一事件並作了3次追蹤報道。由於本案系全國首例損害商品聲譽案,庭審及審判的法律依據至關重要。本報記者在采訪了今年1月9日法院的開庭審理和3月14日的一審判決後了解到,破解四大焦點為本案審結『命門』。
焦點一:關於空調質量問題的爭議。公訴機關認為,上海市雙菱公司生產的『雙菱』牌空調是符合國家質量標准並享有一定商品聲譽的商品。黃海度假客房部所使用的該牌號空調的質量也是合格的。
法院認為,經檢驗,雙菱空調這一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標准,並非劣質產品。本案所涉個別空調器噪聲問題,無確切證據證實與空調質量有關。且按照一般的理解,被告人所稱的『雙菱空調質量』顯然不是指個別空調器的質量,而是指整個雙菱空調『品牌』的質量;『低劣』也不是指一般的質量瑕疵,而是比較重大的質量問題。被告人向公眾散布的言論顯然沒有事實依據。
焦點二:關於被告人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及雙菱公司損失的爭議。公訴機關認為,陳恩等4名被告人的行為已使雙菱空調聲譽受到損害,僅產品退貨就造成59萬餘元的直接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已充分證實,陳恩等被告人的行為對雙菱空調的聲譽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直接導致雙菱空調銷量下滑,並造成眾多商家質疑、退貨或終止合同。
焦點三:關於被告人陳恩,金月根、金家祥是否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以及其行為的性質等問題的爭議。公訴機關認為,陳恩等3名被告人采取砸毀空調等手段,故意捏造、散布雙菱空調質量低劣的事實,其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是圖謀私利、貶低雙菱空調的商品聲譽。
焦點四:關於被告人錢廣如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爭議。原系《南京晨報》記者的錢廣如故意發表不實報道,並兩次參與砸空調的策劃過程,與陳恩等3名被告人共同實施損害雙菱空調商品聲譽的犯罪行為,屬共同犯罪(他還收受陳恩等人給予的好處費),也應以
損害商品聲譽罪論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於3月14日作出了前述的一審判決。
正義之聲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審判長胡秀華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出的有關該案的審判主旨時指出,從損害商品聲譽案的立法原意可知,商品聲譽是為經營所享有且不可分離,並與財產權相聯系的權利,這種權利關系到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的榮辱、興衰、存亡,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無論出
於惡意競爭還是其他動機,只要實施了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和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行為,即構成對刑法所保護的權利的侵犯。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院長蘇永侃說,在法制社會,生產商首先要把好產品質量觀,出現質量問題要及時、妥善地解決,同時也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抵制一切違法犯罪活動。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等公開交易條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要依法進行,當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不得隨意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更不允許假借維權,惡意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他還強調本案給社會所帶來的警示作用是深刻的,希望通過此案的判決,能給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乃至大眾傳播媒介、每個社會成員帶來思索。尤其是,任何組織、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千萬不能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否則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損人又不利己。因為對商品聲譽的保護,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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