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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9日,上海證券報"為您服務"專版報道了南京一起股票被盜賣、資金被盜提的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券商全額賠償股民被盜提資金人民幣43萬元。文章刊出後,引起券商及投資者的廣泛關注,紛紛來信詢問二審結果,並對券商是否應負全責展開熱烈的討論。不久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這裡,全面介紹一下該案情況。------編者
2001年4月,家住黑龍江的李大發(化名)與某證券公司南京營業部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協議約定,投資者委托營業部代理證券交易等業務,投資者在辦理開戶手續時必須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並在營業部預留重要印鑒,投資者對此負有保密責任。營業部應按照投資者的預留印鑒、密碼、授權書、身份證等,作為轉出資金和證券的憑據。
2001年12月3日,李大發進行電話委托時,發現資金賬戶僅剩下4000多元,原來的20多萬元的資金不翼而飛。在營業部打印的資金流水單顯示:2001年11月15日有人在其賬戶上以自助方式賣出13筆,11月16日有人從其資金賬戶支取現金43萬元。營業部工作人員稱是李大發本人來取的款,而李大發予以否認,並否認曾委托過他人。但李大發同時也承認,為便於在異地買賣股票,曾將密碼告訴過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
經查看證券公司的取款憑條,李大發發現該取款單上沒有取款人的簽名及身份證號;在證券賬戶戶名一欄及提取資金流水憑條上的客戶簽名,也並非自己的筆跡,而且,該憑條並未經證券公司審核、簽名。李大發據此認為證券公司嚴重失職,導致自己股票被盜賣、資金被盜提,遂一紙訴狀將其告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圍繞兩個焦點進行:一是李大發股票被賣出的責任及交易損失承擔;二是資金賬戶中43萬元被提取的責任。
對於股票被賣的責任劃分,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13筆股票交易都是以自助方式賣出,只要客觀上通過私人密碼從事了交易活動,則視為本人親為,並應承擔相應的後果。李大發泄露密碼是其本人行為所致,與營業部無關,而且沒有證據證明股票被賣是營業部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致,因此李大發本人應當承擔使用密碼造成交易損失的責任。
對於資金被提的責任劃分,法院則認為,根據雙方協議,證券公司負有保障投資者交易資金安全的義務。經鑒定取款單上的簽名並非李大發所簽,不能證明取款是李大發所為。而且證券公司在取款審核時違反了證監會、銀行的有關規定,未盡嚴格審核義務,其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據此,法院判令證券公司對所提款項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判決後,該證券公司立即上訴,其理由是:密碼是取款的重要因素,正因為密碼泄露纔使冒領人有機可乘,而密碼泄露恰恰是李大發的責任。據此,李大發對資金被提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經審理,中院認為,根據人民銀行的通知規定,對一日內提取5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的,金融機構應核對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並經負責人審核。證監會《關於健全查驗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也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投資者提款手續時應當認真核對身份證、股東賬戶和資金卡,原則上要求由本人提取,並在核對其賬戶後,由提款人在取款憑證上簽名,對大額提款應由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負責人簽字後方可提取。
法庭還特別指出,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便捷、先進的交易方式成為社會的共同要求,密碼在交易操作中的作用日趨重要,但其在各種交易操作中的地位並非完全一致。自助交易操作時,密碼的作用等同於本人簽名,即便不是本人操作,輸入正確密碼後的操作應視為本人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亦應由本人承擔,密碼在此類操作中具有本人簽名的作用。而櫃臺支取款項並非自助交易方式,提款人應提供身份證、股東賬戶卡和資金卡,並輸入正確密碼。可見,密碼僅是櫃臺取款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如提款人提供了有效證件後,不能輸入正確的密碼,雖不能直接完成取款過程,但可通過其他程序和方式滿足其取款要求;反之,取款人雖知悉密碼但不能提供有效證件,則肯定不能取款。因此,櫃臺取款中,臨櫃人員對證件的審核義務至關重要。本案中,正是由於臨櫃人員的過失導致了巨款的提取。基於此,二審判定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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