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吳國基
根據不同的交易關系和相應的法律後果,證券市場上的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一般來說?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中的虛假陳述以及證券中介機構欺詐客戶屬於違約責任,而證券交易中的內部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則屬於侵權責任。
證券市場民事責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個不斷探索、總結經驗、同時吸收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立法的過程。當前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樹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意識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根本源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而索賠無門,不僅有背於公平正義,更為嚴重的是投資者會喪失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從而離開證券市場,導致證券市場融資來源枯竭。對投資者而言,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遭受利益損失時,既能維護公平正義又能維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就是使他們獲得民事賠償,補償他們所受損失。所以?無論對於監管者、司法者,還是其他市場參與主體都要樹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意識,當違法違規行為暴露後,首先應考慮到使受違法行為侵害的投資者獲得賠償,樹立民事責任順位優先的意識。
二、健全完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
要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得到補償,首先就要在法律上規定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目前?無論《公司法》還是《證券法》,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都規定的不全面、不具體。如《證券法》不但就民事責任僅規定了為數不多的幾種,而且可操作性不強。甚至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僅規定了刑事、行政責任,而沒有規定民事責任,從而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經濟賠償。因此,應盡快修改有關法律或盡快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對各種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並對受案范圍,訴訟形式、損失界定、歸責原則等方面作出規定,使投資者索賠有法律依據。
三、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允許有條件地采用集團訴訟的方式
證券市場所涉及的面廣,影響大,在一起違法行為中,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有可能人數眾多,甚至成千上萬。由於證券欺詐行為的這種特殊性質,所以要使證券民事賠償責任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使投資者損失的利益得到補償,用通常的訴訟方式如個人訴訟和共同訴訟,有時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對於共同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具體的程序要件規定,可以想象,這些限制條件和程序要件,對於一些小投資者或者權利保護意識不強的投資者,囿於他們的人力物力以及相應的一些法律知識,他們來參與訴訟獲得賠償的可能性並不會很大。而目前的情況是,如果參與訴訟者人數眾多,法院可能根本沒有那麼多人力和物力來保證訴訟的有序進行。所以有必要把集團訴訟引入證券賠償訴訟中。
與個人訴訟和共同訴訟相比,集體訴訟一般適用於受損人數眾多以致於無法使用共同訴訟。主要特征是:(1)集體訴訟成員(原告)一般根據法定時間段內買進或賣出某股票的事實來界定,不需要主張權利的原告到法院登記。(2)有一個首席原告來代理其他眾多的原告參與訴訟,並在法院的協助下選定代理律師。在訴訟中,首席原告和代理律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3)律師一般采取風險收費,即從賠償總額中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費用。
在實踐中,集團訴訟被證明是有效遏制證券欺詐,保證受損投資者獲得賠償的一個利器。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