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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為各界關注的怒砸『雙菱』空調一案,本月14日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損害商品聲譽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恩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金月根、金家祥、錢廣如罰金各3萬元。
法院認為,陳恩等被告人既不通過正當渠道解決質量糾紛,又假借『維權』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肆意詆毀他人的商品聲譽,這一行為,已經明顯超越了維權的合法界限,給他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應當以損害商品聲譽罪予以處罰。
評說鏈接:
對『判刑』的三點疑問
雖然我不認為消費者永遠是正確的,但是我認為本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據報道認定,侵犯商品聲譽罪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多名證人的證言,也證明度假村客房部購買使用的雙菱空調總體質量是好的,個別空調出現問題,主要是錯接電源、安裝不當等原因。』筆者注意到此處用了三個模糊的概念『總體』、『主要』『等』,而筆者認為,對於一個商品固然有著其主要的方面,更主要的是一些次要方面的競爭,比如現在的競爭就是在服務方面的競爭,廠家只認主要的就是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嗎?
對於損害商品聲譽罪來說必須有捏造和散布兩方面行為。我們知道所謂的捏造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的不利事實,我想以上兩個問題不解決就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捏造了事實,沒有捏造就沒有犯罪。筆者認為所謂抽樣檢查和總體上如何的結論實質是偶然性的,表示一種可能的情況,這無異於古代所謂『莫須有』的說法。根據證據規則,被告人可以用『可能有』這種合理懷疑否認自己構成犯罪,而法官卻不能以『可能有』的抽查結論來給人定罪。
法律不容欺詐
陳恩是個地地道道的『奸商』:買了空調不給錢,反而倒打一耙說人家產品有質量問題。更令人可氣的是,他還與個別記者勾結,『秀』出一場砸空調的鬧劇。
不可否認,個別媒體在這場『砸空調秀』中扮演了為虎作倀的不光彩角色———此事一經媒體大面積報道,陳恩即將索賠金額提高了300萬元。這反映出我們目前的新聞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還不能很好地約束從業人員。盡快出臺一部相對完善的新聞行業法律法規,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新聞工作者的權益不受侵害,也可以有效避免新聞輿論淪為別有用心者『作秀』的工具。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最後拿起法律這個有力武器,上海雙菱空調公司纔擺脫了『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尷尬境地,不僅讓侵害自己權益者受到查處,也為自己的產品作了最有力的質量保證宣傳。雙菱公司的經驗告訴我們,在交易行為相當活躍,而交易規則有待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各個市場主體更需學會利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之劍會闢開蒙蔽與欺詐,法律站在事實的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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