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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儲銀行濱海新區支行副行長 杜建春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支持綠色信貸的發展。國內銀行業也積極投身於綠色信貸實踐中。通過對過去幾年我國銀行業的實踐觀察,可以看出綠色信貸取得了顯著進步,但也存在着不少問題。本文將對國內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實踐缺漏進行分析,進而提出改良建議。
自2007年之後,中國的綠色信貸進入一個穩步發展時期,綠色信貸政策作爲一項十分活躍的環境經濟政策更是引起了整個社會的普遍關注。國內銀行業也意識到這一重要發展機遇,逐步響應綠色信貸政策。回顧近幾年來中國銀行業綠色信貸的實踐情況,可以欣喜看到我國在綠色信貸實施中取得不少進步,但同時也不難發現存在的各種障礙和隱患。
一、中國銀行業綠色信貸實踐中的缺陷
(一)配套法律制度薄弱
從貸款管理看,一方面信貸從業人員對綠色信貸及環境和社會風險責任認識不充分;另一方面,目前國家對綠色信貸的政策規定大多是綜合性和原則性的,商業銀行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具體的參照目錄和參照標準,無法準確作出對某些企業耗能、排污的環保評價,環境和社會風險貸前評估、貸後風險管理和風險防範與化解手段還十分薄弱,造成貸款流程不適應綠色信貸要求。加上當前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建設滯後,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戒機制、環境保護的行業自律公約,造成銀行若不遵守相關原則要求,也不會受到相應處罰,不執行綠色信貸政策的銀行機構可能獲得更強的競爭力,金融機構可能作出反向選擇。
(二)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
目前,我國環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統一管理與發佈機制,加上環保專業性強,銀行信息蒐集成本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信貸的推行。從企業能耗信息看,地方能源監察管理體系不完善,對企業的能評工作剛起步,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不強,銀行無法獲得有效信息。從環保信息看,雖然目前國家環保部和人民銀行已就徵信系統環保信息共享達成協議,根據共享文件精神,環保部門每半月更新一次,但環保部門只在年終環保執法檢查結束後才更新一次,由於環保部門信息報送滯後導致信息實用性打折,使得基層商業銀行審查貸款時,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難以查詢到企業有用的環保信息,不利於金融部門對企業環保信息作準確判斷。
(三)缺乏激勵機制
一方面,雖然實施了《節約能源法》,但對節能減排激勵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僅限於如“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等概括性的規定。且節能標準、標誌的制定和修訂較爲滯後,能效標準較少考慮未來的技術進步;《節能產品目錄》尚未發佈,無法對相關企業實施有效的政策補貼或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國家對金融支持節能環保企業可能出現的信貸風險也缺乏必要的財政貼息、所得稅減免等相應的激勵補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節能環保項目的積極性。
(四)綠色信貸政策
適用範圍的侷限性中國綠色信貸的國家政策導向性很強,並且依賴於環保部門和政府提供的數據資料。中國目前的綠色信貸政策僅適用於國內相關行業,而使國外融資暴露在環境污染的風險之中。相比之下,很多國際性銀行制定了作爲信貸管理工具的環境標準和政策。它們開發了內部環境政策、程序、標準和專業技能,而不僅僅依靠外部信息來進行授信審批。這有利於銀行識別和避免一系列技術風險、法律風險或政治風險。另外,發展內部環保能力還增加了銀行開發可持續性金融新產品和服務的可能。
(五)監管措施不到位
在做好節能減排工作過程中,央行未能與銀監局形成合力,還未建立起完善的監管激勵與約束政策、以及現場檢查制度。雖然,“兩高”行業貸款呈逐步下降趨勢,但增長的基數仍不容樂觀。監管部門未將節能減排工作作爲監管的重要內容,缺乏對未能落實節能減排政策金融機構的處罰措施,並且對金融機構尚未形成定期的專項檢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工作的效果。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不到位,疏於對各金融機構進行節能減排相關內容的培訓。金融監管者與環保部門的協調溝通不足,未能及時完善和細化節能減排的行業目錄、節能減排准入標準、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名錄,也未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人員開展培訓,缺少各部門之間相互交流成功經驗的平臺。
二、國內銀行業綠色信貸的改進建議
(一)制定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計劃和信貸行業政策
關注環境與社會問題不僅是銀行的社會責任,也關係到銀行業務活動的開展和可持續發展。因此需要把可持續發展提升到銀行的戰略層面,轉變單純追求利潤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傳統理念,把可持續發展和銀行社會責任作爲現代銀行業的價值導向,積極推廣綠色信貸。
而綠色信貸作爲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其基本依據是行業性指導政策。該政策的缺失將導致銀行在授信審查中界限不明,難以執行。制定細緻的行業性指導政策有利於銀行的具體實踐,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項目。
(二)強化綠色信貸授信管理
授信是商業銀行落實綠色信貸政策,降低環境風險的主要手段,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法規是商業銀行貫徹綠色信貸這一理念的重要手段。在未來的信貸業務發展中,銀行要牢固樹立產業政策標準和節能環保標準的“雙高標準”意識,即在選擇信貸支持的企業和項目時,將嚴格信貸准入標準,不僅要滿足國家產業政策標準,還必須滿足節能環保標準。形成符合綠色信貸理念、體現綠色信貸要求的決策機制。再造綠色信貸管理風險流程,進一步規範信貸審批部門綠色信貸授信業務審批操作,優化審批流程,促進信貸審批工作流程管理的制度化,穩步提高審批工作質量和效率,制定可操作的審批辦法,聘請專業機構和專家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和諮詢。
(三)落實貸後跟蹤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持續跟蹤監測機制,將環保風險管理納入日常貸後管理工作中,並逐步理順預警管理流程,從環保信息的收集、分析、覈實、預警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評價和風險監控,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裏的退出類客戶實施了系統鎖定,加大退出力度。針對綠色信貸管理過程,嚴格分社調查、審查、決策崗位,分權限進行控制慾管理。形成互相制約的貸款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貸款責任問責制,各崗位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四)完善綠色信貸監管體系
完善我國綠色信貸監管體系是明確權責關係,有效落實獎懲機制的關鍵所在。要促進我國綠色信貸政策的快速有效發展,就必須加大對綠色信貸的監管力度,保證其公平性和公正性。規避地方保護主義風險,保護綠色信貸資金安全。爲更好的運用綠色信貸手段來保護環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綠色信貸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下將其資金調配和環境保護的功能發揮到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