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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十屆三次會議精神的要求,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不斷增強天津經濟發展活力、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推進美麗天津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把握總體要求,努力實現發展目標
1.明確指導思想。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對於推動全市開發開放,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擴大社會就業、增加稅收和羣衆收入,實現富民強市、建設美麗天津,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和戰略意義。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認真落實市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原則,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深化落實中央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堅決廢除對民營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充分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不斷開創民營經濟發展新局面。
2.全面實現發展目標。到2016年,全市民營經濟市場主體達到60萬戶以上,其中,民營企業達到30萬戶以上,年營業收入超5億元民營企業達到300戶以上,民營經濟佔全市生產總值比重達到48%以上,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提高。
二、進一步解放思想,動員和支持全民創業
3.牢固樹立放膽放手放開發展理念。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增強改革創新意識和市場經濟理念,克服小富即安觀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思想上放心放膽,政策上放寬放活,工作上放手放開,增強敢闖敢拚的市場競爭意識,不斷激發全民創業創新的活力,着力營造親商富商安商的社會環境,形成民營經濟“萬木叢生”、發展成長爲“參天大樹”的生動局面。
4.激發各類人員創業活力。樹立宣傳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創業創新氛圍。支持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和殘疾人員自主創業;支持個體工商戶創辦小微企業。鼓勵大學生在校創辦微型企業,支持各類高校建立大學生創業指導站,創建高校微型企業孵化器,對優秀創業指導站和孵化器給予獎勵。
5.完善創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支持政策,加大創業扶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等各項政策,對入駐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創辦企業,給予一定房租補貼。健全市、區(縣)、鄉鎮(街道、園區)三級創業服務體系,搭建創業培訓平臺,發揮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的作用,爲初創小微企業提供信息諮詢、事務代理、業務培訓、技術支持、財務融資、市場開拓等創業服務。採取區(縣)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利用中介機構免費爲創業者、初辦企業和申辦個體工商戶代辦證照等有關手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民營企業。
三、放寬民營企業發展的行業和領域,優化產業佈局和經濟結構
6.優化產業結構和鼓勵發展新興產業。按照全市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推進民營經濟優化產業結構,調優第一產業,做強第二產業,擴大第三產業;堅持擴大投資和消費雙輪驅動,堅持盤活存量和擴大增量並重,促進民營經濟結構更趨合理。依託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商貿服務街區、商務樓宇等各類載體,重點圍繞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生物製藥、新能源新材料、輕工紡織、國防科技等優勢工業,以及觀光農業和優質高效農業、總部經濟、電子商務和物流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現代服務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民營企業大項目、好項目,促進產業集聚、集約和集羣發展。
7.全面放開競爭性行業和領域。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準”原則,進一步放開競爭性經營行業和投資領域,享受依法平等政策。鼓勵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參股、控股等多種方式進入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能源、城市供水、城市燃氣、污水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金融、航運、電信運營、公路橋樑等交通設施建設及育幼養老、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行業和領域。建立民間資本投資開放項目庫,形成向社會公開推介項目的長效機制。鼓勵社會辦醫,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民間資本興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民辦醫療機構,與公辦學校、公辦醫療機構享有同等的招生權、公共服務價格等政策待遇。
8.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和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准入門檻。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爲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先照後證,削減資質認定項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審批。經營範圍的核準除法律、法規限制外,一律放開。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現行商事登記公示制度,構建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和電子營業執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停止收取個體民營企業協會會費。
9.大力支持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推動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發展。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資產收購、產權受讓、參股控股、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全面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開展與央企、外地國企的合資合作。鼓勵發展民營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及時發佈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招股招商信息,在國有企業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實施產權轉讓和利用存量資產引進外部資本時,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競爭。
10.鼓勵支持科技創新。支持民營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本市已出臺的關於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均適用於民營科技型企業。民營企業申報科技立項、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技術創新基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知識產權確權等,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與高校、研發機構合作,推進科技協同創新,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開發“專精特新”的產品(技術)。支持民營企業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和市級研發機構,經認定的,可享受相關資金獎勵。每年認定和重點扶持一批民營企業創新產業化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
四、積極實施大企業大集團大品牌和“走出去”戰略,全面提升民營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11.培育民營大企業大集團。實施民營大企業大集團成長計劃,加大培育力度。支持本地有條件民營企業主動對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行業龍頭企業、上市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實行強強聯合,形成核心競爭力強、規模效益高的大企業大集團。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兼併重組、併購收購、資本運作和掛牌上市等,擴大規模,提升效益和水平。建立重點企業數據庫,實行“一企一策”,重點培育支持。對於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民營大企業大集團給予一定獎勵。
12.引導實施品牌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積極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培育知名品牌,爭創馳名商標。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註冊商標和申報知識產權,幫助民營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自主品牌和老字號等傳統品牌。對民營企業併購國外高端品牌的,按覈定後併購金額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對評定爲全國馳名商標的,給予一定資金獎勵。支持民營企業強化質量、標準化和計量等基礎管理,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13.推動轉型升級和提高質量效益。積極實施民營企業轉型升級行動,改造提升一批,發展壯大一批,關停並轉一批。支持民營企業自主科研開發、引進緊缺技術、關鍵零部件和先進裝備等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升技術水平。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技改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支持民營企業通過騰籠換鳥、科學管理、產品升級配套、延長產業鏈條、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等,提高生產力水平。全面落實節能減排優惠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堅決淘汰高耗能和產能過剩產品。
14.強化區域合作交流。開展部市合作和區域協作,積極借重利用首都資源,推動民營企業在京津冀和環渤海地區的經貿交流合作,在譜寫新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雙城記”中發揮作用。大力發展京津冀和環渤海地區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構建物權、債權、股權等交易平臺,完善產權交易平臺在權益託管、撮合轉讓、電子競價交易等方面的功能,爲民營企業各類權益轉讓交割提供便利。大力引進國際國內知名企業和區域性龍頭企業,支持有條件民營企業積極承接國內民營500強企業的資金、先進技術、管理、人才和信息轉移。
15.支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和開拓國內外市場。搭建市場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爲民營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加強與跨國公司和大企業集團合作,開展投資併購、企業重組,收購技術、品牌和貿易性實體,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國內外龍頭企業在我市設立企業總部、研發中心、結算中心、採購物流中心,鼓勵與民營企業對接合作,擴大銷售渠道。依託渤海商品交易所,發展跨國電子商務,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營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