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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認爲不在理賠範圍內;法院判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爺爺開車不慎壓死了自己的親孫子,這本是一出人倫慘劇,然而保險公司又援引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絕理賠商業三責險。昨日,西湖法院審理這一起由一場悲劇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法院最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需向原告支付賠款27萬餘元。
爺爺不小心開車壓死孫子
2012年11月27日上午,胡某在新建縣象山鎮迎賓大道自家門口發動輕型自卸貨車,發動車前看到其妻聶某抱孫子在車後,不知就在發車期間妻子未照看好孫子,讓孫子跑到車前,貨車右前輪從孫子頭部碾壓過,孫子當場死亡。
經新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聶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爲20萬元。對於該起事故能否獲得保險理賠,死者家屬與保險公司各執一詞。
由於協商不成,原告(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9萬元。
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事故爲家庭成員間的侵權行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不予理賠。保險公司提交了商業險保險條款,證明家庭成員的傷亡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告知。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胡某上車起步時未確保安全便駕車行進,其行爲違反了道交法規定,聶某未確保孫子安全便單獨離開,其行爲也違反了道交法有關規定,兩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因素,胡某、聶某應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
法院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雖被壓死的孫子在該事故中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駕駛人的家庭成員,故保險公司辯稱在商業險範圍內不予理賠的觀點,法院不予採信。
昨日,西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從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死者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11萬元;從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付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交通費合計16.6萬元;被告胡某賠償死者親屬在保險限額外應得賠償款1.8萬元。
律師稱傷亡者應爲“第三者”
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唐樂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唐律師說,本案中,爺爺在開車時不小心撞死孫子,保險公司稱孫子系肇事者家庭成員,在商業險範圍內不予理賠顯然不成立。“即便保險公司爲了規避風險,在格式合同中將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人之外,這種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唐律師說,由於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額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