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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IPO財務覈查第一階段的結束,新股發行下一步往何處走的問題再次提上日程:新股“堰塞湖”如何疏導?發審體制如何進一步改革?新股發行如何走出“開開停停”的怪圈?近日,新華社發文聚焦IPO重啓,並表示,應以市場化改革解決IPO難題。
堅持淡化行政干預
去年年中以來,新股發行基本處於暫停狀態,排隊企業越來越多,“堰塞湖”規模逐漸增大,成爲市場隱患。時至今日,儘管財務覈查已經嚇退了160餘家企業,但剩餘的600多家數目仍然不小。
在多個輪迴的討論之後,“堅持市場化導向、淡化行政干預”已經成爲被業內普遍接受的觀點。具體而言,就是要轉變觀念,逐步把發行節奏和發行價格的決定權交還給市場,通過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去疏導“堰塞湖”。
A股市場過去常通過行政手段調控發行節奏,歷史經驗表明,暫停IPO會導致新股成爲稀缺資源,進而推高上市後漲幅,扭曲一、二級市場價差,如2009年IPO重啓後新股首日收益率高達74.15%,是改革後至今最高的一年。去年洛陽鉬業和浙江世寶A股IPO定價由於受到H股價格的限制,發行價格大幅低於A股投資者的平均報價水平,造成新股上市後首日收益率分別高達221%和627%。
有觀點擔心發行節奏市場化後,大量IPO發行可能會導致供給過多對市場形成衝擊,然而實際上供給的增加將會促使投資者審慎甄別和評估待上市企業,得不到投資者認可的企業將難以完成發行,同時也會促使發行人和券商在市場需求不足時選擇降低發行價格、縮減發行規模,甚至選擇暫停發行以等待市場好轉,市場的融資量會根據需求情況進行調整。
應堅持推進改革現行審覈制度
我國的新股發行體制是覈准制,實質仍是以審批製爲主,在股市發展初期,審批制很大程度上起到呵護市場和保護投資者的作用。但隨着市場形勢的變化,審批制也逐漸顯現出其缺陷。
首先,審批制並不能根本解決新股上市之後公司業績“變臉”和資源有效配置的問題;其次,隨着中國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的發行上市需求巨大,證監會有限的人力及審覈資源難以滿足未來發行節奏市場化的要求;第三,審批制往往被理解爲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數量和公司質量的把控,一旦出現市場下跌或者個體公司風險爆發,監管機構往往成爲市場詬病的對象,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
中國資本市場在現有的發展水平、配套制度條件下,很難一蹴而就地從審批制轉爲註冊制。不少業內人士建議,可以通過“監審分離、審覈下放”過渡,以實現市場化發行節奏,可以考慮先將再融資的審覈權限下放交易所,證監會審覈資源向新股發行傾斜,加快對排隊企業的審覈節奏。
解決問題最需完善市場基礎制度
要解決新股發行中的問題,關或停並非核心,監管層要做的不是控制發行,而是着眼全局,進行基礎制度建設。股市好的時候就多發,差的時候就少發,由市場自我調節,而非行政調控。
具體來說,監管機構的工作重心應轉向構建和完善市場規則、健全集體訴訟或代爲訴訟等責任追究機制、增大違約成本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於排隊形成“堰塞湖”的IPO公司,可以考慮分流一部分企業到新三板市場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轉板制度,通過不同市場匹配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上市和融資需求。
同時,落實退市制度,建立與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資本市場容量,在容量範圍內到底保留哪些優秀的上市公司,通過“有進有出”,交給市場去遴選,避免盲目擴張導致的投融資功能錯位,再次陷入“開開停停”的怪圈。
任何改革都是有代價的,但指數越低時,越容易推出改革措施,且改革所帶來的陣痛越小。期待監管層抓住IPO重啓的契機,還權市場,以真正的市場化改革來解決IPO難題。(聚焦中國IPO欄目組馬致遠綜合整理,聚焦中國IPO欄目組聯繫電話:010—51673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