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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公募基金爲個人資金“擡轎子”
針對基金業內幕交易和“老鼠倉”的違法違規行爲,修訂草案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不過,參會人員認爲,對從業人員的證券投資行爲應該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
“從業人員進行證券交易只是規定交由基金管理人來建立制度,我覺得還不夠,關於如何避免公募基金爲個人資金‘擡轎子’,應該寫得更詳細一點。”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說,比如關於避免逆向操作的問題,這邊公募基金買,個人就賣;或公募基金賣,個人就買,都應寫進法律,否則不能消除公衆疑慮。
對於內幕交易、“老鼠倉”、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爲的認定,任茂東委員建議採取無過錯原則,因爲基金侵權行爲的專業性和隱蔽性強,由受害者證明侵害人的主觀動機和主觀過錯難度較大,甚至不可能。國外成熟資本市場往往通過法律或判例作出上述制度安排,旨在加重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減輕受害人的舉證難度。
另外,修訂草案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等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進行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
“這意味着放開了對基金公司和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可能打開券商系基金公司向其股東利益輸送的大門,僅僅靠一個信息披露,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陳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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