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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30日電題:私募納入監管視線“老鼠倉”不留死角——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
新華社記者趙曉輝韓潔
作爲老百姓投資的重要選擇,公募基金應如何遏制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爲,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漸壯大的私募隊伍又該如何規範發展?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相關問題進行審議。
私募基金有法可依填補監管空白
談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的亮點,嚴以新委員說,這次修法最大的特點是把非公募基金納入進來。修訂草案專設一章以12項條款的篇幅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明確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各項制度和投資範圍。
“草案明確了私募基金投資的範圍和權限,由於監管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必須防範金融風險。在後續監管上,監管部門要設立專門針對私募管理的條款。”王愛儉代表說。
至於以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機構是否應該與非公募基金一樣納入此次修法的調整範圍,沈春耀委員認爲,如果此類機構進行證券投資活動,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它進行管轄是可以的,但關鍵是要界定何爲“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他建議,在界定“主要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機構時,可以明確幾個標準,如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資到證券產品上,或者基金財產50%以上以證券類資產的形式存在,或者基金資產淨額50%以上以證券類資產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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