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一,吳英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吳英本來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已負巨額債務,其後又不計條件、不計後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對巨額集資款又無賬目、無記錄,並向本色集團高管和員工隱瞞前述行為,致使他們都不知道錢從哪裡來流向哪裡去。
第二,吳英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吳英剛開始集資的回報條件就達到每萬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給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處費。但其並未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也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到後期集資的回報條件是受害人說了算,吳英曾指示幫助其集資的人:什麼條件都能答應,只要能拿到錢就行。
第三,吳英並未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吳英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於注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並未用於生產經營。一是為了造成其守信譽和巨富的假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吳英將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一次性簽訂上萬平方米的購房協議並交納上千萬的定金,但事後又不買房,參與競拍土地將價格抬到最高拍得後就不支付餘款,因此僅被沒收的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就達4000多萬元;用集資款購買1億多元珠寶,隨意贈送他人、或擺在辦公室炫富等,她曾對珠寶商說『我的錢太多了、不知怎麼花』;還用集資款進行贊助等,欺騙群眾。二是肆意揮霍集資款。吳英本人供認購物從不計較價格,經常到商場掃貨,往往一次購買幾十萬元,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個人吃玩和購物花費就有1000多萬元;吳英喜歡車,用集資詐騙來的錢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共計近2000萬元,其中一輛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萬元;還用集資款進行賭博。至案發前,吳英已四處躲債,根本不具償還能力,造成巨額集資款不能歸還,還有大量債務。
吳英的上述種種行為顯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集資,一、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與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的刑法規定相符。
4.記者:有關報道上說,吳英案件雖金額巨大,但集資對象只11人,且為親友,這是否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集資?
答:目前認定的吳英案的直接受害人雖只有11人,但從本案證據情況看,其中僅林衛平、楊衛陵、楊志昂、楊衛江4名受害人的集資對象就有120多人,而這些人的下線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東陽、義烏、奉化、麗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眾,因此,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集資,是於法有據,合乎情理的。況且,吳英也是明知林衛平等人及下線的款項是從社會公眾吸收而來。同時,判決認定的這11人並非吳英的親友,而是通過集資過程中經支付高額的中間費認識的。另外,吳英還以各種形式的廣告、簽訂大量購房協議等方式,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其一夜暴富的神話,以騙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眾資金。故吳英的行為顯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具有公眾性。
5.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在看守所內檢舉了多名官員,希望通過立功爭取寬大處理,請問吳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現?
答:吳英確實在偵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事實。經查實的均是吳英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務人員行賄,盡管相關被檢舉人已經被處以刑罰,但吳英的行為屬於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
6.記者:二審宣判後,吳英的律師在網上提出吳英被判處死刑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乾預等因素有關;還有人在網上說,吳英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十幾名東陽市政府乾部聯名寫信,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審判長怎麼看?
答:我們注意到這方面的報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審理過程中,都沒有發現任何所謂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乾預有關的情況,吳英辯護人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法院審理中也沒有發現政府部門的乾部寫信或以其他方式上書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的情況。
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