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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者:請審判長介紹一下法院查明的案情事實。
答:吳英是浙江省東陽市歌山鎮塘下村人,曾經營過美容店、理發休閑屋等。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伙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竺航飛、趙國夫等人高息集資,於2006年4月成立東陽本色商貿有限公司,而實際上此時的吳英已負債1400餘萬元。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錢財,吳英用騙來的5000萬元注資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接著又以同樣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間,先後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個公司,並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包括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業管理、電腦網絡、婚慶、裝飾材料、物流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均為吳英及其妹,但是其妹並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所以,實際上就是吳英一個人的公司。吳英用集資詐騙款虛假注冊成立上述眾多公司後,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支付高額中間費為手段,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志昂、楊衛江、蔣辛幸、周忠紅、葉義生、龔益峰、任義勇、毛夏娣、龔蘇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於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尚有38426.5萬元無法歸還。
此外,吳英還用集資詐騙所得資金購買的房產於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鐲、宋國俊、盧小豐、王澤厚、陳庭秀抵押借款共計6619萬元,案發前僅歸還1000萬元,尚欠5619萬元。因公司裝修、進貨、發售洗衣卡、洗車卡等,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債權總計2034餘萬元。2006年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為名從方黎波處購進標價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貨款2381萬元,其中大部分珠寶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3.記者:有網民講吳英是民間借貸,法院為什麼要認定她集資詐騙。
答:吳英的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而是集資詐騙。理由是:
(1)吳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
第一,在案證據證實,吳英在向他人進行高利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由,如在向林衛平、楊志昴、楊衛江、龔益峰等人集資時,虛構合作投資廣州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在向楊衛陵等人集資時,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等等。但實際上,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純屬子虛烏有,炒期貨虧損近5000萬元。不但如此,吳英還用非法集資來的1600多萬元給楊衛陵等人分紅,誘使楊衛陵的下線源源不斷地提供資金給楊並催促楊將錢給吳英,吳英從而又從楊衛陵等人處集得9600多萬元。又如,在向周忠紅、毛夏娣等人集資時,虛構做煤、石油等生意,並許以每季高達50%的利潤分成。
第二,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采用短時間大量虛假注冊公司,並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一條街;買斷東陽至義烏道路兩邊的廣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團各公司宣傳廣告;支付保證金後,一次性簽訂大額購房協議、高調參與大宗地塊競拍,制造轟動效應,但事後又不購房、購地,分文不付;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
第三,一旦有中間人拉來資金大戶,吳英即帶其參觀本色公司一條街,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不疑,『自願』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第四,到集資詐騙後期,為了應付擠滿本色概念酒店的討債人和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4900萬元假的工商銀行匯票和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