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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吳英,檢察機關指控吳英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億元,而吳英代理人當庭為其作無罪辯護。這起倍受關注的案件吸引了近30家媒體記者及近200名群眾現場旁聽。圖為在法庭上的吳英。
中新網杭州2月7日電(記者嚴格)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今天浙江省高院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就吳英集資詐騙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記者:二審法院為什麼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答: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注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實際騙取3.8億餘元,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一審法院判處吳英死刑符合我國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