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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國的做法能夠成立,那麼,其他國家是否也可以這樣立法:嚴重濫發國際貨幣的行爲構成出口補貼(因爲嚴重濫發國際貨幣會使該國際貨幣的匯率嚴重低估),其他國家可對該國產品徵收反補貼稅?如果各國都如此立法,豈不天下大亂?
匯率低估也不構成出口補貼
認定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出口補貼,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協定》(SCM協定)有着明確的規定。對照SCM協定及其實踐,即使人民幣匯率低估,也不可被認定構成出口補貼。理由如下:
第一,企業的生產和出口條件可能會因各種各樣的政府幹預行爲而受影響,而被SCM協定管轄的出口補貼應爲政府的財政資助。SCM協定第1條對財政資助的種類作了較爲詳細的列舉,而匯率政策並未列在其中。
第二,WTO爭端解決實踐已經表明,不能僅僅依據匯率政策使出口商受益的事實,就判定政府對這些出口商給予了SCM協定下所要求的財政資助。在“美國出口限制案”中,專家組結論認爲“只有那些從公共賬戶或政府預算中產生費用的措施纔可能構成補貼”。對於人民幣匯率機制而言,儘管中國人民銀行需要用人民幣購買出口企業因出口而獲得的外匯,以控制匯率的大幅浮動,但是這種結匯的過程並不存在公共資產從公共機構向私人出口商的轉移。
第三,關於專向性的認定問題。退一步講,假使匯率低估構成補貼,但要認定構成出口補貼,還必須論證該種補貼具有專向性。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是針對特定產業或企業,它適用於整個中國經濟。匯率政策作爲中國宏觀經濟政策工具之一,目標在於維護中國經濟與金融外匯市場的穩定。
儘管匯率政策穩定有利於出口,但出口不是中國匯率政策所追求的目標。迄今爲止,在美國商務部針對中國反補貼的13個案件中,凡是有關人民幣匯率構成補貼的指控均被駁回,商務部認爲單一的人民幣匯率不是針對特定企業或產業,因此不符合專向性要求。
美貨幣匯率法案有違國際法
對於明顯違反美國自己倡導制訂的國際經貿規則的“法案”居然能夠在參議院通過,這明顯反映出美國政客在國際經貿關係處理問題上的極端自私、蔑視國際法的行徑。
其實從2002年起,每當美國國內遭遇巨大經濟、政治壓力時,政客們便會拿人民幣匯率問題炒作。當前,在美國經濟復甦前景不明、失業人數居高不下、民怨漸增、“佔領華爾街”運動日益高漲的情勢下,美國政客週期性情緒又在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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