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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了“2011年貨幣匯率監督改革法案”。該法案一通過即引起中美兩國各方的反對和質疑。美國總統奧巴馬說“參議院針對人民幣匯率的議案有可能違反國際法”。其實,法案不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而是嚴重違背了以IMF和WTO爲代表的國際規則,是典型的“美國生病、欲讓中國服藥”的單邊貿易保護主義措施
美國“2011年貨幣匯率監督改革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的核心是:如果一國匯率被美國認定爲低估,美國商務部要對該國輸美產品徵收反補貼稅。儘管“法案”沒有明確提及人民幣匯率,但矛頭直指中國則不言而喻。該“法案”的提出及通過,不僅遭到中國的堅決反對,而且在美國亦受到廣泛質疑。
無權單方面認定他國匯率低估
在“法案”中,美國不僅自說自話地規定了匯率低估的判斷標準,而且規定了判斷機構爲美國財政部或商務部。問題是,如果政府之間就匯率問題發生爭議,美國有權單方面認定他國匯率低估嗎?這涉及到國際法上的兩個重要條約:《IMF協定》和《WTO協定》。
首先,《IMF協定》第4條第3款規定,IMF成員國在匯率制度方面所承擔的程序上的主要義務爲接受IMF的監督並與IMF磋商。《IMF協定》第4條第3款(a)規定:“IMF應監督國際貨幣制度以保證其有效實行,應監督成員國是否遵守本條所規定的義務。”由此可見,成員國匯率政策監督機構爲IMF。如果美國認爲其他國家匯率低估,應向IMF投訴,由IMF啓動監督與磋商程序。
其次,《WTO協定》中與匯率有關的貿易爭議的內容體現於GATT第15條第2款、第4款和第9款。這些條款明確了在WTO中有關匯率爭端的處理程序:當WTO成員方認爲其他成員方匯率政策損害其在WTO項下的權利(如美國認爲匯率低估構成出口補貼),並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時,就被訴方的匯率政策是否符合《IMF協定》的規定,WTO爭端解決機構必須接受IMF的決定,WTO爭端解決機構無權自行決斷。
姑且不論美國認定的匯率低估是否符合《IMF協定》這一實體性問題,僅就程序性而言,連WTO爭端解決機構都無權認定匯率政策問題,更何況WTO的一個成員方美國呢?
最後,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明確規定,禁止未經爭端解決機構裁決而採取單方面貿易措施。一國匯率是否構成低估、低估是否構成阻礙GATT協定意圖的實現、匯率低估是否因符合《IMF協定》而豁免WTO項下義務,這些爭議必須先訴諸WTO爭端解決機構,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徵詢IMF決定後方可作出決定;豈能由美國單方面立法規定某種匯率政策等同於出口補貼措施,然後單方面設定低估標準,再通過國內商務部單方面認定,最後單方面採取貿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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