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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動檢部門進入市場對私宰肉進行補檢是越權行爲。我國對食品監管實行分段負責制,農業部門負責動物檢疫和屠宰檢疫,市場的肉類安全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者,不準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違者由工商部門負責處罰。也就是說,肉類市場的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畜牧獸醫監管部門沒有進入肉類市場檢疫監管的職責,進入市場對私宰肉進行補檢應屬於越權執法,是無效的,應予以糾正。
三是市場補檢不能保證肉類質量安全。隨着科技的不斷髮展,生豬屠宰需要檢疫的項目越來越多,對此,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嚴格的要求。按規定,生豬從屠宰到上市一般需要經過產地檢疫、宰前檢驗、宰後檢疫、化驗室檢驗等十幾項程序,並與屠宰同步進行,從屠宰場出來的豬肉是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加蓋“兩章”,發給“兩證”,才能上市銷售。而桂林市將私宰肉通過市場檢疫就可上市銷售,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農業部2010年頒佈實施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官方獸醫應當按照農業部規定,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實施全流程同步檢疫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這是生豬屠宰檢疫的最起碼要求,如果生豬屠宰檢疫離開屠宰現場、離開頭、蹄、內臟,離開必要的化驗檢測,單靠肉眼觀察上市的豬肉,再高明的檢疫專家也不能保障人民吃肉安全,不可能像桂林市檢疫員說的,“只要看下豬肉的肉色”,就可判定是否合格。所謂“市場檢疫”只是通過收費、蓋章,私宰肉就可披上合法外衣流向市民的餐桌,不能保障人民吃肉安全。
四是市場檢疫的動力在於收費。市場檢疫既然是違法的,桂林市動檢部門的檢疫人員爲什麼還不辭辛苦地在屠宰場檢疫完了,又跑到市場去爲私宰肉檢疫呢?只有一種解釋,就是利益的驅使,只要在市場看一看豬肉,就收錢、蓋章,可以得到高額的回報,在屠宰場檢疫一頭豬收3元,而市場檢疫收8元,私宰戶、檢疫部門都受益,雙豐收。所以,一些原本出售放心肉的屠商看到出售私宰肉不僅未受處罰,而且贏利頗豐,於是也加入了私宰的隊伍,使定點屠宰場的生豬屠宰量越來越少,私宰肉的數量不斷擴大,嚴重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應嚴肅查處肉類質量安全事件
肉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保障肉品安全,促進居民營養改善,不僅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物質基礎,而且直接關係到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桂林市私宰肉事件暴露出有關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責任意識欠缺,給肉類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應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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