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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一直在強調的『加強風險管理』終於有章可循。昨日,中國保監會對各壽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下發了《人身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實施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
指明七類經營風險全面風險管理是指從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到全體員工參與,在戰略制定和日常運營中,識別潛在風險,預測風險的影響程度,並在公司風險偏好范圍內有效管理公司各環節風險的持續過程。《指引》要求,在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同時,公司應根據經營情況重點監測、防范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公司應建立與自身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評估、計量、應對和監控風險。全面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應與公司管理和業務流程緊密結合。
從風險分類來看,《指引》總結出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主要會面臨的七類風險:即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利率、匯率、權益價格和商品價格等的不利變動而使公司遭受非預期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是指由於債務人或交易對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其合同義務,或者信用狀況的不利變動而導致的風險;保險風險,是指由於死亡率、疾病率、賠付率、退保率等精算假設的實際經驗與預期發生偏離而造成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完善的內部操作流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及監管合規風險;戰略風險,是指由於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流程無效或經營環境的變化,而導致戰略與市場環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風險;聲譽風險,是指由於公司品牌及聲譽出現負面事件,而使公司遭受損失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在債務到期或發生給付義務時,由於沒有資金來源或必須以較高的成本融資而導致的風險。
必須設置風險管委會在風險管理組織上,《指引》提出,公司應建立由董事會負最終責任、管理層直接領導,以風險管理機構為依托,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覆蓋所有業務單位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指引》還提出,公司應任命首席風險官或指定一名高管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首席風險官或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同時負責銷售與投資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協調公司層面全面風險管理等。首席風險官有權了解公司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重要系統及重要業務流程,並參與相關決策的評估。公司應設立風險管理部門,該部門應獨立於銷售、財務、投資、精算等職能部門。
而在風險計量上,《指引》要求,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計量公司潛在的經濟價值損失,直觀反映公司的風險狀況。公司應運用經濟資本方法計量公司所承受的風險,並持續改進計量方法,積極探索先進的風險計量實踐,不斷提高風險計量的科學性和准確性。
保監會強調,各公司應創造條件,盡快落實《指引》各項要求。對於近期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運用經濟資本方法確有困難的公司,應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並從2014年開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風險管理報告中運用經濟資本方法計量公司所承受的風險。在此之前,可由審計委員會暫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記者注意到,在《指引》所列出的風險監控指標(參考建議)中,負面新聞數被列入了聲譽風險,主要是指被市級或省級以上媒體曝光的次數(包括網絡曝光)。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於輿論監督愈加重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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